但納稅人納入擴大抵扣範圍的,納入擴大抵扣範圍後購買的設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四。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
(壹)銷售2009年6月65438+10月1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關於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幹意見》(鐘發[2003]11號)規定:
從2004年7月1日起,黑龍江、吉林、遼寧、大連購買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關於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山西省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安徽省的合肥、馬鞍山、蚌埠、蕪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鄉、景德鎮、九江;河南省的鄭州、洛陽、焦作、平頂山、開封;在湖北省武漢、黃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長沙、株洲、湘潭、衡陽購買固定資產可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