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類信托產品的信托目的是投資收益。而家族信托的首要目的不是投資收益,而是進行私人財富的管理,是私人財富保障與傳承的法律架構的搭建。
家族信托是壹種舶來品,在國外有幾百年歷史,制度已經非常成熟,是境外高凈值人士常用的壹種財富傳承和保障的金融工具,但它在中國的發展歷史也不過5、6年的時間。隨著財富傳承理念的不斷深入,現在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開始關註家族信托領域,有些客戶會思考:自己是否有設立家族信托的需要呢?
? 薛律師在這裏預測壹下,在未來10到20年的時間裏,中國家族信托會呈現井噴式發展狀況,如果中國將來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這種發展會更加顯著。但是面對越來越多的客戶對家族信托的需求,我們發現很多專業人士在為客戶服務時並不了解家族信托,尤其是客戶提出的壹些高頻的、關於信托的問題,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的儲備,我們在回答時,容易陷入不能給客戶確切答復的窘境,今天薛律師就總結客戶經常會提出的六個高頻問題,幫助大家更好地為客戶設立信托答疑解惑。
第壹個高頻問題設立家族信托是否需要經過太太的同意。有些客戶的家庭情況比較復雜,他在設立信托時,往往不希望自己的配偶知曉,就告訴信托公司說:“我設立信托,就不要告訴我的太太了”。但是現實生活中,如果客戶已婚,那就需要配偶的同意。因為我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壹)裏明確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壹致意見。設立信托往往需要把大額的現金、股權或者房產,作為信托財產,交與受托人,這時的處理就不屬於日常生活所需,是需要經過配偶同意的。
? 所以,在設立信托時,受托人(壹般是信托公司)往往要求客戶的配偶必須簽署壹個同意函——同意委托人用夫妻***有財產設立信托,否則信托公司不接受委托。
? 有壹種特殊情況——客戶雖然結婚了,能夠提供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設立信托的財產屬於他的個人財產。比如客戶能夠證明設立信托的財產是婚前的個人存款,不屬於夫妻***同財產,那麽信托公司在進行相應的審核之後,也可以接受客戶在婚後用個人財產設立信托,不需配偶同意。但前提是,證據非常明確清晰。
第二個高頻問題
在中國大陸,股權和房產能否設立信托。這個問題的答案非常明確:可以設立家族信托的財產不光是現金類財產,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股權、房地產,統統都可以設立家族信托,成為家族信托的信托財產。但是為什麽我們現在看到的很多家族信托都是資金類的財產呢?這主要取決於兩個問題:
第壹:中國目前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還不完善。
第二:目前中國還沒有針對信托關系,尤其是家族信托有明確的稅收的優惠政策。如果用股權或者是房地產來設立信托,那麽股權、房產需要從委托人名下過戶到信托公司名下,對於公司登記機構、房屋權屬登記機構來看,這種過戶就是股權或不動產轉讓關系,要繳納相應的稅費。比如股權在轉讓過程中,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對於房地產的轉讓,可能涉及相關的營業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所以對很多客戶來說,如果傳承和資產保全的需求並不是那麽迫切、復雜,設立信托還要交大筆的稅費,出於這種成本的考慮,就不會急於設立信托。可能會用其他的工具——如人壽保險工具來替代。所以這個問題非常明確的是,在中國,股權和房地產是可以用來設立信托的,這沒有絲毫問題。
第三個高頻問題
設立家族信托能否隔離債務?
在設立家族信托時,如果這個信托是有瑕疵,那麽在隔離家庭債務的功能會打折扣。這種瑕疵主要有兩個方面,第壹是委托人設立信托時,是否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我國《信托法》第12條: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不過債權人申請撤銷信托有時限限制。《信托法》第12條第三款規定了: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也就是說債權人首先能夠知道這壹信托的存在。其次,他能夠證明信托的設立損害了他的利益,最後,在法律規定的壹年時間內申請撤銷這壹信托。否則,就不能撤銷這壹信托。
? 所以在設立信托時,如果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存在債權人將來撤銷信托的風險;如果設立信托時不存在損害債權人的情形,就不必不用擔心將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
? 關於債務隔離的第二個問題,就是設立信托之後,信托財產到底會不會因為委托人的債務而被強制執行?
《信托法》第17條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壹)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在設立信托時,如果財產上有抵押權、質權這些優先受償的權利,將來權利人可以要求對信托財產進行執行。但是目前所設立的信托,基本上是現金類的財產,即使是用股權和房地產設立信托,信托公司也不會接受有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來設立信托。所以,根據這壹規定強制執行信托財產的情形目前極少會發生。只要滿足以下兩個前提,信托有比較強的債務隔離功能。
第壹、在設立信托時,不存在損害債權人情況;
第二、在設立信托時,信托財產本身不存在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四個高頻問題
信托能否防範子女的婚姻風險?
這是客戶非常關心的問題——子女作為受益人,所拿到的信托利益,是屬於他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有財產?目前,壹般都會在信托合同裏面規定,信托利益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離婚不受分配,這樣就能起到保護受益人婚姻風險的功能。但是,目前對於信托利益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有財產(即使在信托合同裏有信托利益屬於個人財產的規定),還存在爭議。壹方認為,這應當參照父母對子女單向指定贈與的法律規定,在信托合同中已經明確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離婚不受分割,所以,這就是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另外壹方的意見是,信托法律關系不能夠直接等同於贈與法律關系,在合同中約定信托利益屬於個人將來未必能夠獲得司法審判的支持。所以,我們的建議是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信托利益屬於個人財產,但是究竟個人還是夫妻***有,有待於將來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五個高頻問題
信托公司破產會不會損害信托財產?對於這個問題,這裏可以很明確的告訴客戶大可不必擔心,因為《信托法》第16條明確規定:信托財產與屬於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壹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也就是說,信托財產不屬於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欠債,或者是破產,也只能拿信托公司自己的財產去清償或清算,是不能夠動用信托財產的。如果信托公司面臨破產,是可以變更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交付新的受托人。所以,信托財產是安全的。
第六個高頻問題
獲得的信托利益是否免交個人所得稅?很多金融專業人士對這個客戶關心的問題給予的解答含混不清。目前關於信托利益的分配,不管是理財型信托產品,還是家族信托,受托人不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是否免繳。所以跟客戶宣傳信托利益分配免交個人所得稅,是不嚴謹的。只能說對於受益人的分配,告訴客戶,信托公司目前不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以上就是對客戶關心的家族信托6個高頻問題的解答,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了清晰的答案。未來,薛律師還會不斷地跟大家分享在中國設立家族信托的系列問題,希望大家繼續關註。好,今天的分享就到這裏,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