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是正常的銀行存款往來,不管實際收到或者付出去多少錢,對於收到款這個行為,是不需要交稅的,不管是多少金額。
2.征稅是對具體應稅行為征收的,比如賣了壹筆貨,提供勞務取得收入,取得工資收入等等。
3.這個征稅壹般除了個人所得稅,跟實際銀行收沒收到錢,收到多少錢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4.實際中,對於企業可能存在稅務局查妳的銀行收款,來最後收稅的,但是這個稅也不是對妳收到的錢征稅,而是具體的應稅業務。
銀行卡裏的錢是不會收稅的,收的是利息裏的稅,而且稅是直接從利息裏扣除的。
除非是經商,發工資,買彩票中獎,其它都是不用直接納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