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
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擴展資料
1. 授信申請
借款人有授信資金需求時,應根據銀行的要求提出授信申請,並承諾所提供的資料合法有效。
主要內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借款人名稱,經營範圍、財務狀況等),申請授信的基本情況(包括授信品種、金額、期限、利率、擔保方式、用途、用款計劃和還款計劃等),如果涉及項目授信,還應提供項目情況。
2. 授信受理
銀行在收到借款人相關資料後,指定客戶經理進行受理,根據借款人的情況設計授信產品,並與借款人討論,確定授信方案。
3. 授信調查
銀行在確定授信方案後,由客戶經理進行調查,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授信申請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章程、購銷合同、銀行對賬單等;
若涉及項目授信,應提供項目情況),分析借款人信用狀況、財務狀況、經營情況等,評估項目效益和借款人還本付息能力。
同時,分析借款人擔保能力,如果涉及抵(質)押物,須分析抵(質)押物權屬情況、市場價值和抵押率等,客戶經理根據調查內容撰寫調查報告,提出調查結論和相關風險控制措施。
4. 授信審查
客戶經理將調查報告上交審批部門,審批部門根據調查報告和授信相關資料進行風險評價,對借款人財務狀況、經營情況、還款付息能力和擔保情況進行審查,根據主要風險設置相應先決條件和管理要求,將風險控制在可控範圍內。
5. 授信審批
有權審批人按照“審貸分離、逐級審批”的原則,對信貸資金的投向、授信金額、期限和利率等進行決策,逐級簽署審批意見。
6. 合同簽訂
銀行與借款人應***同簽署借款合同,明確借貸雙方權利和業務,基本內容包括借款品種、金額、期限、利率、用途和還款保障等。
對於保證擔保授信,銀行還需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對於抵(質)押擔保授信,銀行還需簽訂抵(質)押合同,並辦理抵押手續等。
7. 授信發放
銀行設立獨立的部分或崗位,負責授信審核發放。授信發放前應確保借款人滿足合同提款條件,並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對授信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監督授信實際使用途實施情況。
8. 授信支付
銀行應設立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授信支付審核和支付操作。目前壹般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銀行將授信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直接支付給其交易對手,確保授信按約定用途使用。
9. 貸後管理
銀行應監督借款人授信使用情況,跟蹤了解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及還款能力,檢查抵(質)押有效性和保證人擔保能力,客戶經理定期收集借款人的財務報表,並了解借款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或項目實際施工情況。
10. 授信收回或處置
銀行應在授信到期前向借款人提示到期還本付息。對於授信展期的,銀行應評估展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對因借款人暫時經驗困難不能按期歸還授信的,銀行可與借款人協商授信重組;對於不良授信,銀行應按照規定采取核銷或保全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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