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銀行賬戶信息主要依靠法院來進行(訴訟案件),這其中有以下幾點需要我們註意:
1.註意銀行通知被調查人
實踐中,法院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查詢存款時,壹般申請調查方的律師會陪同,在調查時我們需註意,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出於本單位利益,往往以登記或領導簽字方能查詢存款為由,爭取時間為被調查人通風報信,造成被調查人存款被轉移。針對這種情況,法院工作人員可以明確拒絕,並要求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立即辦理查詢手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法院可罰款或拘留)。
2.註意查詢方法
對於執行案件,法院執行人員在要求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要求其根據被執行人的姓名查詢存款賬戶。只有在系統不能按照姓名查詢時才可以按被執行人身份證號碼查詢。並且對於被執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證號碼都要查詢。在執行實踐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往往為了本單位的利益不按照被執行人的姓名查詢銀行存款賬戶。而實踐中由於金融機構在辦理存款手續時的不規範,導致有壹部分存款賬戶沒有身份證的登記或者登記的是十五位身份證號碼。只有按照被執行人姓名查詢以後再按身份證號碼核對、確認方能避免被執行人有存款卻因未登記身份證號碼或登記為十五位身份證號碼而沒有查詢到存款的情況出現。
在財產保全中只能靠當事人提供銀行賬戶線索,有了銀行賬戶線索才能申請法院調查被調查人的銀行賬戶信息。
3.註意各類銀行賬戶
查詢存款賬戶時,應要求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被調查人所開設的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定活兩便存款賬戶以及壹本通等存款賬戶壹壹查詢;對於企業當事人,應查詢其基本存款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門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金融機構從為客戶保密的角度出發,或者為了取悅大客戶,壹般是不情願向法院提供查詢信息的。在實踐中某些金融機構往往只向法院人員提供被調查人活期存款賬戶或定期存款賬戶,以逃避存款的查詢和凍結。
4.留意空頭賬戶
法院凍結的銀行賬戶上的資金只能流入不能流出,雖然法院凍結的民事裁定書會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也會知曉自己的賬戶被凍結。但不能排除該賬戶將來會有大量資金流入的可能性。所以我們建議,即使是只有少量存款的賬戶或基本沒有資金的賬戶,也盡可能的進行凍結。
5.留意賬戶存取明細
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時,要寫明申請法院打印自銀行賬戶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因為法院壹般只要求銀行打印儲蓄余額,而不涉及取款的歷史記錄,有可能使得對方在法院查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隱蔽掉。
當然查詢銀行賬戶信息還有壹些自查的方法,比如在以往同債務人交易票據中查找債務人銀行賬號。包括債務人提供的支票、本票、匯票等票據及合同、收據、公司宣傳材料、名片等,都可能發現其銀行賬號;向與債務人有業務關系或經濟往來的其他人查詢。包括供水、供電公司等,供貨商,及為其發布廣告的廣告公司等,通常與債務人用支票等票據結算相關費用和款項,故此可以發現其銀行賬號。
實踐中,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途徑、聘請商務調查公司調查的途徑,但因此類途徑涉嫌違反《商業銀行法》,我們不建議當事人通過這些途徑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