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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收入的稅務處罰

隱瞞收入的稅款屬於偷稅範圍,需要補繳和罰款,涉及金額較大的,給予刑事處理。詳情如下:

1,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偷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偷稅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偷稅罪的構成;

1,主體要素: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2.主觀要件:主觀上是故意和過失;

3.客體要件:客體是我國稅收征管秩序;

4.客觀要件:客觀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繳納大量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偷稅罪中,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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