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次申報的稅目,直接點擊提取信息,在稅目欄後方下拉框箭頭內選擇正確的稅目,輸入所需申報稅目的計稅金額或件數,點擊保存,完成稅源信息采集。再回到財產和行為稅合並納稅申報主頁面,選擇相應所屬期,勾選印花稅稅種,點擊下壹步,確認信息無誤後點擊申報。
(二)按期申報的印花稅稅目需在系統內有稅費種認定才能提取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壹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壹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