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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計稅依據和稅率具體怎麽填寫

印花稅稅率:

1、比例稅率

(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

(2)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為0.3‰。

(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0.5‰。

(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為1‰。

(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適用稅率為1‰。

2、定額稅率

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采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壹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印花稅計稅依據: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4.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壹)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依據

《印花稅稅目、稅率、計稅依據(2020年版)》

二、印花稅稅目和稅率(稅額標準)

根據應納稅憑證性質的不同,印花稅分別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目、稅額標準詳見《印花稅稅目、稅率(稅額標準)表》:此外,根據國務院的專門規定,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應當按照書據書立的時候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出讓方按照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比例稅率

(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

(2)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為0.3‰。

(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0.5‰。

(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為1‰。

(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適用稅率為1‰。

2、定額稅率

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采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壹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四、印花稅計稅依據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4.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壹)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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