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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通信、機電、行政能力基礎知識的問題?

第四部分行政管理

1、政府職能的發展變化

自然狀態下的政府職能主要為“禦外”、“安內”,壹方面表現為統治職能的極端強化,另壹方面表現為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職能的相對弱化;近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職能主要為“禦外”、“安內”、“建設公***設施”;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職能主要有:提供公***產品和服務,穩定宏觀經濟,調節社會分配,維護市場秩序。

2、政府職能的重要地位

政府職能體現了公***行政的本質要求,是公***行政的核心內容,也是公***行政的本質體現,直接體現公***行政的性質和方向;政府職能是政府機構設置的根本依據;政府職能的轉變是行政管制體制和機構改革的關鍵;政府職能的實施情況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標準。政府職能的實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

3、政府的基本職能

(1)政治職能,政治職能亦稱統治職能,主要包括:軍事保衛職能;外交職能;治安職能;民主政治建設職能。其中,以通過政府活動,推進國家政權完善和民主政治發展為目的的民主政治建設職能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

(2)經濟職能,主要包括:宏觀調控;提供公***產品和服務;市場監管。市場必須在壹定的規則下才能夠有效運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市場經濟也稱為“法制經濟”。

(3)文化職能,主要包括:發展科學技術;發展教育;發展文化事業;發展衛生體育事業。

(4)社會職能,主要包括: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促進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提高人口素質,實行計劃生育。

4、影響與制約政府職能轉變的因素

(1)社會環境的變遷。社會環境變遷是決定政府職能轉變的外在動因。

(2)公***行政的科學化。公***行政的科學化是政府職能轉變的內在動力。要按照統壹、精簡、高效的原則大力精簡機構和人員;要按照權責統壹的原則,合理劃分和界定各級各部門的事權和職能分工。

(3)技術手段的創新。技術手段的創新是政府職能轉變的根本保障。舉例:政府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工具可以間接、宏觀地對市場進行調控;政治科學和管理科學的發展使政府的機構設置和組織運作更加合理有效。

(4)傳統行政文化的影響。傳統行政文化是影響政府行政職能轉變的因素。如何吸收精華、剔除糟粕,克服傳統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帶來的惰性和慣性,是政府職能能否發生實質性轉變的重要因素。

5、政府職能轉變的內容

政府職能轉變,不僅包括政府職能內容的轉變,還包括政府行政職能方式的轉變、政府職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應政府機構的調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政府職能的外部轉移。指政府將不屬於自己的職能還給企業以及社會中介組織,防止政府職能的“越位”,將屬於政府自己的職能收回,防止政府職能的“缺位”。

(2)政府職能的系統轉移。在縱向層級之間要按照必要的集中與適當的分散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職能範圍,明確各自的權力和責任;在橫向部門之間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職能由壹個部門承擔的原則,合理配置和劃分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要在管理運行上按封閉原則進行分類。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轉變。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風、運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轉變,就是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單壹行政手段,轉向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6、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政企分開

(1)政企分開的主要內容:政府與企業社會職能的分開;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開;政府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與行政職能的分開。

政府不應直接管理企業,直接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隨意截留企業的權利,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的主體。

(2)政企分開的主要措施:解除政府主管部門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直屬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大量裁減專業經濟部門和各種行政性公司,發展社會中介組織;加強和改善國有企業的監管方式。

作為過渡性措施,要保留部分專業部門,主要職能為制定行業規劃和引導行業產品結構的調整。

7、國家機構的組成

國家機構由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家軍事機關組成。政府機關為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機構的行政權力與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權力、國家審判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享有的司法權力,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同構成國家權力系統。

8、群眾組織

群眾組織亦稱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包括各種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群眾團體、專業團體、群眾自治組織等,如工會、***青團、婦聯等三大群眾團體;文聯、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專業團體;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

9、機構編制管理

機構編制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基礎工作之壹,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政治體制狀況以及行政管理科學化程度,通過運用技術手段綜合分析,以確定國家各類法定組織的職能範圍、職責權限、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並進行調控和監督,以實現國家管理系統的精簡、統壹、高效。

我國的機構編制工作采取“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領導體制;其在編制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務是:職能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管理。

政府機構的名稱壹般包括域名(地理位置或管理範圍)、矢名(管理內容)、格名(表明規格級別)。

三定:定職能、定機構、定人員編制。

10、政府機構設置原則

(1)職能優先原則,即:職能是機構存在的前提;科學界定政府總體職能;科學配置和劃分政府職能;以政府職能是否順利實現來檢驗政府機構設置的合理性。

(2)完整統壹原則,即:政府職能是完整統壹的;行政權力是完整統壹的;政府機構設置是完整統壹的。

(3)管理幅度與管理層次相適應的原則,在實際應用中,應遵循以下幾條規律:

在管理對象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管理幅度與管理層次成反比;管理幅度事務的難易程度成反比;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以及管理手段的先進程度成正比;管理幅度與下屬人員的能力成正比關系;管理層次與組織效率成反比。

(4)權責壹致原則,指在機構設置中,要使機構的職權與職責相稱、平衡,它包含三層意思:設計合理的職位體系;權責相稱的制約機制;獎懲分明的激勵機制。

(5)精簡與效能原則,即做到機構設置要精簡;人員編制要精幹;辦事程序要簡化。

(6)依法設置原則

11、政府機構改革

政府機構改革的動因: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精簡機構和人員的需要;減輕財政負擔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1982年機構改革。壹是提出幹部的“四化”,即革命化、知識化、專業化、年輕化,特別在解決幹部隊伍老化和領導職數過多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二是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並將其寫入憲法。

1988年機構改革。壹是提出轉變政府職能的概念,並把轉變政府職能作為政府機構改革的關鍵;二是提出政企分開、黨政分開原則,初步理順黨政關系、政府與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關系、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關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關系。

1993年機構改革。壹是在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為機構改革的目標;二是強調了轉變職能的根本途徑是政企分開;三是提出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概念,擴大了機構改革的內涵。

12、1998年機構改革目標與原則

改革目標: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行政管理幹部隊伍,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體制。

改革原則:壹是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把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服務方面來,把生產經營的權力真正交給企業;二是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調整政府組織機構,實行精兵簡政,加強宏觀經濟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適當調整社會服務部門,加強執法監管部門,發展社會中介組織;三是按照權責壹致的原則,調整政府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明確劃分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職能交由壹個部門承擔,克服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行政體系的法制建設,實現政府機構、職能、編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13、垂直管理部門

垂直管理部門的工作業務、人事任免、經費撥付,均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決定,其職能具有專屬性、執法性、監控性特點,目前,實行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垂直管理的機構有中國人民銀行、海關、國家稅務等系統,實行省級垂直管理的機構有地方稅務、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系統。

14、我國公務員制度建立的過程

(1)第壹階段1984-1193年,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創立。這壹階段主要以研究、草擬、修改公務員法規為重點,以克服傳統人事行政弊端為背景,以實現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為落腳點。

第壹階段可分為如下三個小階段:1982-1986年,制定《國家行政槎 作人員條例》;1986-1988年,將上述條例更名,並在黨的十三大和七屆全國人大會議上,分別將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作為政治體制及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形成了公務員制度的三大要件:人事部、國家行政學院、公務員法規;1989-1993年,根據邊實踐、邊探索、邊修改的精神,先後在審計署、海關總署、環保局、稅務局、統計局、建材局6個部門和深圳、哈爾濱兩個市進行試點,並於1993年8月14日正式頒布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2)第二階段以全面施行、分步推進、不斷完善各項配套的法規為重點,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為背景,以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公務員隊伍為落腳點。1993-1996年,根據統籌規劃、從上而下、由易到難的原則,積極而穩妥地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公務員制度。

15、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特色

(1)同西方文官制度比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搞“政治中立”;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國家公務員不是獨立的利益集團;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國家公務員不搞“兩官分途”;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

(2)同傳統人事制度比較:具有比較完善的法規體系;具有比較科學的競爭激勵機制;具有正常的新陳代謝機制;具有廉政勤政的保障機制。

16、國家公務員建設高素質、專業化

“完善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公務員,已在黨的十五大和九屆人大壹次會議上確定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之壹。

國家公務員的核心競爭力在於對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和創新能力。

公務員隊伍學風:刻苦鉆研,積極探索,民主研討,求真務實。

當前在業務精通方面普遍缺乏敬業樂業和精益求精的精神。

高素質的內涵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上的高標準與道德品質上的高境界;理論素養與知識運用上的高水平;廉政勤政建設上的高風尚、高效率;業務上的精通;身心上的健康。

專業化指公務員隊伍建設的專業化,主要體現為身份職業化、職業專門化、知識與能力專業化,其內涵主要包括:科學決策與有效執行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學習創新能力;收集、處理信息的能力;表達能力。

17、公務員制度的發展目標

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發展目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創造壹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環境,建立壹套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活力的管理機制,形成壹套法制完備、紀律嚴明的監督體系。

18、國家公務員錄用制度

錄用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德才兼備、因事擇人。上述幾個原則是以競爭為核心的有機整體壹,公開是競爭的前提,平等是競爭的保證,擇優是競爭的目的,考度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基本競爭方式。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要進行為期壹年的試用,在試用期內應接受培訓;省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特殊規定錄用無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應當安排在基層工作壹至二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可以原崗位上延長試用期,最多不超過半年,也可調換崗位延長試用期,最多不超過9個月,期滿仍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19、受紀律處分的公務員考核辦法

受警告處分的公務員,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的當年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期間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按正常情況對待。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但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受黨內嚴重警告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定評語不定等次。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留黨察看壹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公務員,處分當年參加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公務員,可以參加考核,但在其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相應按上述辦法處理。

20、公務員獎勵的種類及權限

公務員獎勵的種類有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壹等功、授予榮譽稱號五種形式。其具體的權限為:

嘉獎、記三等功,由縣(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設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批準。

記二等功,由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批準。

記壹等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工作部門批準。

國務院授予榮譽稱號,經國務院人事部門審核後,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經本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國務院工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經國務院人事部門審核後,由國務院工作部門批準。

21、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原則及種類

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原則:依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適用行政紀律壹律平等;行政處分的輕重與國家公務員違紀行為應承擔的紀律責任相適應;懲前斃後,治病救人,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根據違紀行為的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參照本人的壹貫表現和認錯態度,區別對待:對於違反行政紀律情節較輕,造成壹定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違反紀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給予記大過、降級;對嚴重違紀,不適合繼續任現職的,給予撤職;對嚴重違紀,不適合繼續在政府任國家公務員的,給予開除。

22、公務員處分的權限

(1)給予國務院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和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選舉產生的國家公務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須報國務院批準。

(2)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選舉的公務員撤職、開除處分,須先由本級人大罷免或人大常委會免職,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在罷免和免職前,國務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職務。

(3)給予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任命的正副司局長包括相當職務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由本部門決定後執行,報國務院備案。

(4)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執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報國務院備案,給予這些國家公務員撤職、開除處分,先由本級人大常委員免職,再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執行,報國務院備案。

23、解除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期限

警告處分自決定之日起滿半年;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自決定之日起滿壹年;撤職處分自決定之日起滿兩年。被處分人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過原行政處分解除期限的壹半。

24、公務員培訓的根據、原則和類型

根據:壹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二是職位的需要。其原則是,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壹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公務員培訓類型主要有:

(1)新錄用人員培訓。在試用期間進行,不少於10天。

(2)晉職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30天。

(3)專門業務培訓。

(4)更新知識培訓。每年不少於7天。

25、國家公務員辭退制度

有五種情形之壹的:連續兩年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編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壹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應當辭退。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低於國家辦事員最低工資、高於社會救濟”的辭退費,工作連續壹年以上兩年以下,發三個月;連續滿四年,發四個月;連續滿兩年以上,每增壹年增發壹個月,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個月。辭職的公務員不能領這部分費用。

26、行政領導體制的類型

(1)按照負最後決策職責的不同,分為首長制、委員制和混合制。混合制中成效的好壞關鍵在於領導的素質和作風。

(2)按照上下級之間享有的決策、指揮監控職權的大小分為集權制、分權制和均權制。

(3)按業務性質和管轄範圍,分為層級制、職能不同制和並用制。層級制也稱“直線制”、“分級制”、“系統制”,其特點在是有利於指揮統壹,節制嚴明,相互銜接,行動迅速,但有時難免草率;職能制亦稱“分職制”、“機能制”、“幕僚制”,其特點在於分工精細,專業明確,有力於推動專業化和高效化。

(4)按指揮監控權是否集中或分散於壹個或多個主體的不同,分為完整制和分離制。完整制也稱“集約制”、“壹元統屬制”,俗稱“壹元化領導”;分離是也稱“獨立制”、“多元化統屬制”,俗稱“多元化領導”。

27、非領導職務指數的限制

八個非領導職務: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國務院各部門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職數,不超過該部門司局級領導職數的三分之壹,其中巡視員不超過4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75%。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置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壹,巡視員不超過3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務職數,不超過處級領導職數的50%。

省轄市(行署、州、盟、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設置的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不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壹,其中調研員不超過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縣級(地轄市、旗、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各部門,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超過科級職務職數的50%。

28、行政領導職務晉升的條件

(1)在近兩年度考核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

(2)晉升科、處級正職,應分別任下壹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科、處、司、部級副職,應分別任下壹級職務三年以上。

(3)晉升處級職以上領導職務,壹般應具有五年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晉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職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級副職,應具有在下壹級兩個以上工作部門任職的經歷,晉升地(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處級以上職務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4)晉升科級正副職,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晉升副處級到正司級職務,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晉升副部級職務,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行政決策轉向科學決策的標誌

(1)決策主體由個人轉向集體。

(2)決策過程由主觀隨意轉向程序化。

(3)“謀”與“斷”的相對分離。

(4)“斷”與“行”的相對分離。

(5)決策手段的運用日益增強,量化和技術化,成為現代科學行政決策的標誌。

30、行政執行基本知識

行政決策執行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

編制行政執行計劃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進行工作安排;進行人力安排;進行物力安排;進行時間安排。

行政執行通過確定目標、衡量成效、糾正偏差三個步驟,對決策執行進行控制。

31、行政協調的分類

(1)以協調的主客體及其內容為標準,可劃分為三種:與外部環境的行政協調;內部縱橫向的行政協調;內外部、縱橫向人際關系的行政協調。

(2)以協調所解決的中心問題及其具有的性質為標低頭不語,可劃分為四種:以解決與外部環境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的,即適應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結構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部運作過程中各環節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動態性的行政協調;以解決內外部、縱橫向之間矛盾沖突為中心,即溝通性的行政協調。

(3)以協調所涉及的管理層次和管理手段為標準,可劃分為:高層協調,中層協調,基層協調;權責體制協調與規制協調,利益協調與心理協調。

32、行政監督

法制是加強依法監督的保證,教育是加強依法監督的基礎。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壹定的行政處分權。

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指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決定向監察機關提出的申訴,它不包括不服監察機關的行政處分的申訴,也不包括不服原處理決定而要求重新處理的申訴。同時,人大、政協、工青女等單位所屬的工作人員,不服本單位給予的行政處分而的申訴,不屬於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範圍。

審計機關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理權。

33、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

我國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政黨監督和社會及輿論監督。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計劃和財政算、決算;審查政府的法規、規定和命令;質詢和詢問;代表視察和執法檢查;罷免政府組成人員。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範圍為:法紀檢察、經濟檢察、偵查監督、監所監督。

社會輿論監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信訪監督;新聞宣傳,輿論曝光;民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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