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印花稅在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壹律按照規定貼花。對已貼花的合同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壹致的,不再補貼印花,也不退稅。
1、印花稅的計稅依據:(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3)不記載金額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企業的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2、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實行比例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比例稅率(2)實行定額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定額稅率(3)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收資本+資本公積)×5其他賬簿按件貼花,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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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