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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印花稅政策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及其他相關事宜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和中辦、國辦《關於進壹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征管和納稅服務管理、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相關事宜

(1)納稅人應填寫《印花稅稅源清單》(附件1),並根據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讓書、經營賬簿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未載明金額,在後續實際匯算清繳中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在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訂立的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的成立,並在實際匯算清繳後的下壹個納稅申報期按實際匯算清繳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

(3)印花稅按季、按年或按次征收。應稅合同和產權轉讓文書的印花稅可以按季或按次申報繳納,應稅業務賬簿的印花稅可以按年或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印花稅,並向境內代理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個人可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所在地(住所)、應稅憑證境內記賬人所在地(住所)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房地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應當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稅務機關要優化印花稅服務。加強培訓指導,重點抓好基層稅務管理員、壹線窗口人員和12366電話接線員的學習培訓,做好納稅人宣傳引導工作,促進納稅人規範管理印花稅應稅憑證。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關註稅法實施過程中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的反饋意見和建議,及時完善征管制度和辦稅流程,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獲得感。

二、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待遇。

(壹)土地增值稅原備案優惠政策,由納稅人“自行確定、申報享受,並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納稅人按要求在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中填寫相應減免稅欄目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材料留存備查。納稅人應當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稅務機關要加強土地增值稅繳納指導,暢通政策答疑渠道,為納稅人及時準確辦理稅收優惠事項提供支持和幫助。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2)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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