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免稅備案是指為了享受免除某些稅收的優惠政策,事先在主管機關確認相應信息。
3.相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6號(2015)規定:“第九條定期減免稅優惠項目備案後有效年度內,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優惠項目仍符合要求,但備案內容需要變更的, 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二)不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企業應主動停止享受稅收優惠。"
(2)《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提交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對未按規定申報的納稅人,不得減免稅。
第十壹條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稅、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申請的減免稅項目依法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核實施的,應即時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減免稅的材料不明或者有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補正。
(三)減免稅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減免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十八條規定,在減稅、免稅批準下達前,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可以放棄免稅,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第壹條規定,納稅人生產、銷售免征增值稅的貨物或者勞務,應當書面提出放棄免稅權,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應自提交申報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買免稅項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