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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突發事件的原則是什麽?

緊急事件的處理通常被稱為壹門“藝術”。面對突發事件,能夠沈著冷靜,立即做出正確決策,在整個處置過程中做到遊刃有余,與應急處置者良好的精神狀態是分不開的。政法機關公務員在日常工作中要註意培養應對突發事件的良好心理狀態,妥善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各類突發事件,切實履行政法工作者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的各項職責。

第壹,時效性原則。

時效性的第壹要求是及時控制局面。突發事件來勢兇猛,發展迅速,危害巨大。需要快速控制。1998年1月,山西朔州發生假酒中毒事件。短短壹天時間,朔州市平陸區人民醫院接連接診9名患者,均經搶救無效死亡。接著,大同市平陸區、朔城區、靈丘縣共收治中毒患者222人,其中27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形勢嚴峻,時間就是生命。在黨中央的指示下,朔州市委連夜召開緊急會議,五大班子成員緊急分工。他們到各縣區召開鄉村級公務員會議,要求朔州電視臺、廣播電臺兩大新聞媒體以滾動播出的形式連續播出市委、市政府的緊急通知;工商、計量等部門立即下發了《禁止銷售飲用散裝白酒的通告》,市衛生局編印了甲醇中毒癥狀及處理原則的宣傳資料,路上的車輛走遍了朔州市區的大街小巷。平陸、朔城領導打破常規,向上級匯報,安排群眾宣傳,關閉散裝白酒銷售點,起到了關鍵作用,避免了春節前後大量群眾飲用散裝白酒的嚴重後果。

時效性的第二個要求是快速打開溝通渠道。當突然的變化發生時,它們往往會引起新聞媒體和公眾的註意。這時,公務員必須迅速打開信息渠道,將必要的信息公之於眾,讓公眾及時了解危機和組織正在盡職處理的情況。

面對新聞界的爭相報道和公眾的刻意詢問,如果此時隱瞞事實、封鎖信息,不僅沒有任何好處,反而會引起新聞界和公眾的懷疑和厭惡,促使他們千方百計地從各種渠道收集材料、挖掘信息,容易造成不準確、不利的報道,更有可能給突發事件的處理帶來麻煩,使事態進壹步惡化。此時,公眾也最容易產生懷疑、誤傳或輕信,從而造成更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開放信息傳播渠道,公布真相,填補公眾的信息空白,讓新聞界傳播客觀真實的信息,讓廣大公眾接受客觀真實的信息,才是明智之舉。但是,溝通渠道的開放不是讓相關信息隨波逐流,而是有序傳播,這就需要做好信息傳播的基礎工作。

時效性的第三個要求是溝通協調要及時。突發事件的妥善解決往往需要各部門的合作。單打獨鬥,就事論事是沒有效果的。比如在基層,因拆遷安置問題引發的群眾沖擊黨政機關等突發事件,只能通過調動警力來鎮壓,不僅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使情況進壹步惡化。這就需要政府出面,協調拆遷辦、開發公司、法律主管部門等機構,真正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做到標本兼治。

第二,靈活性原則。

突發事件的原因復雜多樣,對組織和成員的影響相當嚴重。在這樣的特殊情況下,常規的方法是無能為力的,此時的靈活性是公務員必須把握的重要原則。靈活性原則體現在應對突發事件的各個方面。

首先,處理事件程序的傳統思維是,公務員在危機時刻要無所畏懼,迅速查明原因。在這裏危機時刻無所畏懼是對的,但迅速找出原因不壹定現實。必須調查原因,但不是在開始的時候,而是在局勢得到控制之後。很多公務員,遇到突發事件後,首先關心的是事件是怎麽造成的,是誰的責任,先打官司事態越來越嚴重。打破傳統思維方式,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是應對突發事件靈活性原則的應有之義。

其次,突發事件多變,隨時會出現各種情況。壹線的公務員執行上級的命令是天經地義的,但絕不能成為執行命令的僵化機器。面對變化了的實際情況,盲目執行上級的錯誤指令,會給組織帶來巨大的損失。組織行為學中的權變理論告訴我們,領導者的行為要想有效,就必須隨著公務員的特點和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最大限度地把決策權放在現場,根據現場的變化隨時做出符合客觀事實的決策。

最後,實現方法要靈活。解決問題時,雖然強調速度,但也要考慮群眾的心理承受能力。根據不同人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療方法。簡而言之,沒有靈活性,突發事件就無法圓滿解決。

第三,全面性原則。

突發事件的處理是非常復雜的,因為事件本身就交織著很多矛盾。從產生的角度看,既有歷史問題,也有現實原因。從涉及的人員來看,成分混雜,思想境界需要不同的滿足;從問題的最終解決,需要各方的積極配合,齊心協力,求同存異,才能得到滿意的結果。

基於這種認識,公務員在選擇和實施應急處置方案的過程中,要運用辯證思維方式,用聯系和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既要著眼於解決眼前的問題,又要考慮長遠,切忌簡單搞,給以後的工作留下後患。對各方提出的要求要綜合分析,不要輕易做出承諾,以免因為輕率給組織未來帶來更大的損失。

第四,有限理性原則。

傳統管理理論把人的行為理解為完全理性,即在做決策時,信息是已知的、確定的;替代措施都是已知的或給定的;有現成的評價標準和價值體系,可以準確評價備選方案;每個選項的後果都是可以估計的。現實生活中,完全理性的假設很少,人的理性是有限理性。

在突發事件中,人的有限理性更加明顯。公務員無法準確快速地了解與決策相關的信息,不知道有多少選項或措施可供選擇,需要自己去尋找和選擇。後果難以預料。公務員決策在壹定程度上基於主觀判斷,所采取的對策是否正確,取決於決策者的技能、價值觀、知識水平和所需材料的完備性。因此,在突發事件中,有限理性原則決定了公務員決策的風險和難度。

第五,滿意原則

突發事件的快速性、不確定性和破壞性,使得公務員不可能追求“最優”和“最好”。沒有壹個環節具備最優條件,但滿意度標準是可行的、定性的。

在處理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公務員不可能把所有的備選方案都想到,逐壹評估比較,然後選擇最佳方案。而是在尋找計劃的同時,根據自己的目標和價值觀來評估計劃。如果評估結果低於妳的預期要求,妳會繼續尋找計劃。如果評估結果接近妳的預期,妳會繼續等待進壹步的刺激來推動下壹個計劃。

如果評價結果超出預期水平,就不再容易設計方案,評價較高的方案為“滿意”,那麽這就應該是要遵循的滿意原則。這壹原則為公務員處理突發事件、運用創造性思維、把握非程序性問題的內在規定性、做出符合組織目標和發展的決策提供了行動準則。能夠靈活運用這個原則,會爭取到有利的時機,抓住問題的關鍵點,不糾纏於細節,會讓妳處於主動地位,對組織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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