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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賬款長期掛賬未付,有什麽風險

經濟業務,無論是真實的還是不真實的,只要涉及到資金收付和發票的開具與接收,都會留下痕跡,並不會像“風過疏竹不留聲,雁過寒潭不留影”那樣無聲無息。

1、供應商依然正常經營,卻幾年不向公司索債,很有可能這筆應付賬款是虛構的,是公司向外部購買發票抵減銷項稅和所得稅前做成本扣除用的,存在偷逃稅款的嫌疑。

2、供應商早已註銷,且註銷前未向公司索取債務,則該筆應付賬款極大可能不再需要支付,公司應該及時作為不需支付款項記入相應期間的收入,依法繳納所得稅。否則存在未按時納稅的風險。

3、有些長期掛賬的應付賬款的余額出現在借方(即預付賬款),供應商多年未向公司提供貨物或服務,而公司也從未向該供應商提出按時供貨或按時提供服務的要求。那麽,這種情況下,大概率是存在虛構交易,從而達到資金轉移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極有可能涉嫌侵占公司財產等違法行為。其風險不言而喻。

長期掛賬的應付賬款如何處置?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置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因此,若企業存在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公司賬面上存在長期掛賬的應付款項,應留心存在的風險。公司應努力做到正確地處理賬務,依法繳納稅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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