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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職工薪酬核算原則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了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外,還應根據職工服務的受益者,分別以下情況處理:職工因生產產品、提供服務而應負擔的工資,應計入產品成本或人工成本;應由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成本;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企業應當按照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但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以下簡稱“辭退福利”)除外。在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沒有規定計提依據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估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額大於預計額的,應補足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額小於預計發生額的,沖減多付的應付職工薪酬。

對於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結束後超過65,438+0年到期的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應當選擇適當的折現率,使職工薪酬的折現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付職工薪酬與折現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照未折現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允許扣除。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應負擔的職工薪酬,應計入產品成本或從服務成本中稅前扣除;應由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成本,資本化後分期扣除。工資薪金稅前扣除要註意以下幾點:

壹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屬於當期實際發生額,只有應計應付工資薪金沒有支付給職工,不允許稅前扣除。

第二,工資待遇上存在“服務或雇傭關系”,即持續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在職者或員工的主要收入或很大壹部分收入來自其工作的企業,而這部分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務提供者的勞動。所謂連續服務並不排除使用臨時工,他們可能因季節性業務活動而被雇用。雖然有些臨時工的使用是壹次性的,但從企業經營活動的整體需要來看,是周期性的。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決定提供勞動者的小時或計件工資,並應足以將其與個人勞動費用區分開來。

第三,所有與雇傭或雇傭有關的費用,包括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報酬。

第四,工資待遇要合理。為職務或雇傭關系支付的勞動報酬應與付出的勞動相關聯,這是判斷工資待遇合理性的主要依據。企業員工除了領取報酬,還可能持有企業的股份,甚至是企業的大股東。因此,需要將工資薪金與股利分配區分開來,因為股利分配不壹定在稅前扣除。特別是在民營企業或民營控股公司中,其所有者通過向自己或其親屬支付高額工資的方式變相分配利潤,以達到在企業所得稅前多扣除費用的目的。企業支付給所有者及其親屬的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應推定為股利分配。

決定工資合理性的主要尺度是市場工資水平。具體分析包括以下三個因素:1。員工提供的勞動,如崗位職責性質、工作時間、工作質量、數量和復雜程度、工作條件等;2.與其他員工相比,如壹般市場情況的可比薪酬、員工與所有者的關系、員工的能力、企業特定經營場所的生活狀況、員工的工作經歷和教育程度、員工勞動的利潤水平、是否有其他員工能夠履行同樣的職責;3.投資者的分配和所有權,如公司過去關於股息和工資的政策,以及員工工資與員工所持股份的比例。

這些合理性分析因素的重點是:壹是防止企業股東以工資名義分配利潤;二是防止企業經營者為自己不當支付高額工資。對於前者,重點是那些既是員工又是大股東或大股東親屬的人;對於後者,重點是企業的高層管理者。中國現在的企業家階層有自己的特點。在國外,企業家壹般是企業的主要股東;在中國,由於國有資產比例高,企業家持股比例小,甚至沒有股份。所以他們的主要動機是為自己爭取高工資。這些工資水平有時甚至侵蝕其他工人和企業主的權益。這是我國合理管理應稅工資的壹個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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