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記錄單位和個人經營活動的商業憑證;
2.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3.它是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
發票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常見發票如下:
1.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於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不允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
2.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時,也可以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
3.專用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款、貸款、匯款、轉賬憑證和保險憑證;國有郵電企業的郵票、郵政匯票、電話費、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和水運企業等的客票和貨票。
發票申請所需的信息如下:
1.發票核定數量增加申請表、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涉稅申請書、空白印章;
2、納稅人稅務登記申請表,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1);
3、增值稅小規模企業申報審核表(2份)、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
4、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企業通知書、加蓋公司印章的白紙、涉稅審批表、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二)、查賬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