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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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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社會/文化 >> 現當代人物

解析:

拿氏對於法國《民法典》之制定既煞費苦心,他對於其推廣傳播,自亦不遺余力。凡氏武力所至,莫不《法典》隨之。壹方面,這固且是由於拿氏對於他的《法典》之優美完備有極端之信仰;它方面,他卻也想藉法律之統壹來保障他武力侵略的勝利。這種由於被動或壓迫而采用《拿破侖法典》的國家,可以分為下列三類:

第壹類是《拿破侖法典》施行時已屬於法國版圖者。這裏面包括比利時(Belgium)、盧森堡(Luxemburg)、巴納丁各國(Palatine States)、菜因普魯士(Rhenish Prussia)、嚇茜打姆斯達(Hesse Darmstadt);以下均在萊因河(Rhine R.)之左岸。此外,尚有日內瓦(Geneva)、沙埃禾(Savoy)、裴德茫(Piedmont)及巴馬(Parma)、裴亞纏差(Piacenza)、二伯域(Duchies)。

第二類是由於拿破侖武力之征服而奉行其法典者。這裏面包括意大利(1806年3月15日起)、荷蘭(1810年10月18日起)、漢西亞諸城(Hanseatic cities,1810年12月13日起)、勃格大伯域(Grand Duchy of Berg,1811年12月17日起)。

第三類是在拿氏威脅之下,自動采用其法典者。這裏面包括韋士費利亞(Westphalia)王國(1808年1月1日起,是時Hanover已合並為王國之壹部分)、巴登(Baden)、佛蘭克佛(Frankfort)、那梭(Nassau)、渥梭(Warsaw)、諸大伯域(Grand-duchies)、瑞士之某幾省、坦屹(Danzig)自由城、依裏利亞(Illyria)王國及奈汨(Naples)王國。

十九世紀是國家主義的時代;國家統壹及國家復興之種種運動,均曾如火如荼,再接再厲,並且都產生了光明燦爛的結果。在歐洲,有德意誌、意大利、比利時、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及希臘六國之勃興。在南美州,西班牙和葡萄牙之各殖民地曾得北美合眾國之幫助而獨立成為十五個自主國。在東方,日本、暹羅、士耳其及埃及四國都竭力摹仿歐化,冀自置於現代國際團體之列。以上二十五個新興的統壹國家,其人種及政體雖多不同,但她們卻都曾努力於建立壹個統壹的整個的民法典。這種以統壹的、整個的法典來劃壹全國之法律生活或保障國內之政治統壹的觀念,可說完全是受了《拿破侖法典》的激刺、鼓勵或暗示。這是《拿破侖法典》最重要、最根本的貢獻。只此壹點,它對於那些國家的影響已經是不小了。除此之外,各國民法典在內容上和技術上受了《拿破侖法典》影響的為數也很不少;但是她們的影響之程度深淺卻不壹致。我們可將她們分為下列三類來講:

第壹類是拉丁民族的國家。這裏面包括南美洲的十五個***和國,比利時、羅馬尼亞、意大利、西班牙、塞爾維亞(Serbia)等國。這些國家的民法典受《拿破侖法典》的影響最深,有的幾乎完全抄襲,連文字都沒有多大的改變。例如拿氏法典第七條是:"私權能力與公民資格無關。公民資格之取得及保有,須依憲法之規定。"羅馬尼亞民法第六條是:"私權能力與公民資格無關。公民資格之取得及保有,須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巴西民法第三條是:"關於私權之取得及享有,外人與公民同等待遇。"又如拿氏法典第八條是:"凡法國人均享有私權。"羅馬尼亞民法第七條是:"凡羅馬尼亞人均享有私權。"巴西民法第二條是:"凡人均有私權及私義之能力。"其酷似之處,可見壹斑。

第二類是日爾曼民族及斯拉夫民族的國家(如德、瑞、奧、荷等)。這些國家對於編纂統壹法典之熱忱頗不壹致;對於拿氏法典之摹仿心,亦較淡薄。這固且是由於民族文化之不同,然而她們對於拿氏和法國感情之惡劣,亦未始不是重要原因。是故她們不編纂統壹法典則已,編纂則寧以普、奧兩國的《民法典》為樣本。所以《拿破侖法典》對於這些國家的影響,可說是微渺而且間接。然而我們決不能說它不存在。即如與《拿破侖法典》"分庭抗禮"的德國《民法典》,它關於"動產所有權之占有取得"和"所有權及占有權之契約轉移"兩種制度,卻都放棄了其本國歷來的習慣法而采取《拿破侖法典》上之規定。

第三類是東方各國。這裏面,以希臘受《拿破侖法典》影響最深。她的《民法典》摹仿拿氏法典之程度決不在南美各國之下。例如希臘民法第九條是:"私權之享有與公民之資格無關。公民資格之取得及保有,須依《憲法》之規定。"第十條是:"凡希臘人均得享有壹切私權。"我們試把它們同拿氏法典第七、第八兩條比較壹下,便知其"惟妙惟肖"了。土耳其1869年之舊《民法典》(即所渭Mejelle)原是冶宗教習慣和法律制度於壹爐。但1924年5月1日頒布的新《民法典》則曾把宗教成分廢除,而竭力摹仿《瑞士民法典》。它受《拿破侖法典》的影響,可說是很小。埃及在1874年設立"混合法院"(Mixed court)的時候,便用的是法國法律。1883年她被英人占領時,法國法仍舊存在。英人雖屢欲更改,然均無甚成效。故今日埃及之私法可說仍是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其實,埃及今日壹切的文化、制度似乎都和法國最相接近,固不僅法律為然。日本在1870年明治維新的時候,其 *** 曾正式命人把《拿破侖法典》譯為日文。1880年並請法人布賞那德(Boissonade)氏撰擬《民法草案》。布氏的草案多半是根據拿氏法典及其後之修正案。該《草案》在日本實際上幾乎生效了十六年,因為它雖非正式的法律,卻被當時壹般法官當做"法理"或"原則"看待、援引。同時英美法亦為日本學府(尤其是東京帝大)所講誦,而所謂"英美派"亦應時而生。當布氏《草案》1890年將交國會通過的時候,"英美派"堅持異議,遂釀成所謂"法國派與英美派之爭"。然1896年《日本民法典》頒布時,其內容已非法國法,亦非英美法,而為德國法了,但這並非出人意料的事情,因為那時的日本對於德國的文物制度已經是醉心傾慕,竭力效顰了。至於我國民法典的編制,大都是參考日、德及瑞士法典,受《拿破侖法典》的影響似乎很少。

智利法學家阿魯凡勒茨(Alvarez)氏嘗說,《拿破侖法典》所引起及代表之法典編纂運動,對於英美法之法典化和國際法之編纂均有影響。誠然,自某種意義言,阿氏之說並非全無真理,但是那種影響未免過於微渺,我們暫不具論。

從上面看來,《拿破侖法典》除了對於十九世紀法典運動有壹最根本的貢獻之外,它在內容上及技術上曾經直接發生過影響的,不下二十余國。至於間接受過它底影響的,更是不勝枚舉。然考其所以能影響如是之大的原因,我們約可舉出下列數端:

(壹)《拿破侖法典》不但是當時惟壹之重要民法典,而且是以整個法典去統壹全國民法的首次成功。因此,各國不編纂民法典則已,編纂則幾乎必須以《拿破侖法典》為模範。固且,普、奧二國的民法典之產生也還很早,且有相當的完善,然而因為那時的普、奧都是小國,故不能如《拿破侖法典》之易引起國際之註意。

(二)《拿破侖法典》之形式及內容均甚完備,它的編制又是取法當時歐人所習誦的蓋氏《法學階梯》,故易受歡迎。

(三)《拿破侖法典》之文字為法文,而法文在十九世紀幾為國際間之普通語言;所以容易為壹般人所了解。

(四)《拿破侖法典》是以時代最偉大且最受崇拜之人物(Napoleon)而命名,故易引起人們之景慕、註意。

(五)《拿破侖法典》自命為最合理性,且最富於平等觀念及普遍性。因此,它不但能合十九世紀之時代思潮,且易為各國所仿慕、效法。

(六)法國在革命後,教育上有極大的改革,尤其是大學教育方面。由於這種的改革,法國大學之法律教育遂特別發達,幾執全歐之牛耳。他國負笈來學者,為數甚多,這點對於《拿破侖法典》之推廣,亦不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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