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格的要點,著裝碼圖了解。
著裝規範是有依據的。
應急執法人員的標準著裝
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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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綜合執法人員
著裝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嚴肅執法紀律,促進規範文明執法,樹立和維護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著裝,是指符合《綜合行政執法規範服裝和標誌管理辦法》(財行〔2020〕299號)有關規定,佩戴國家統壹制服和標誌(以下簡稱著裝)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制式服裝是指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穿著的統壹式樣服裝,包括制服、執勤服、制式襯衫、帽子和鞋子。
本規定所稱標誌,是指執法人員穿著制式服裝時,按照規定佩戴的特殊標誌,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章、胸號、領帶、腰帶等。
第四條執法人員應當著裝,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件,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制式服裝和休閑服不得混用。當標準服裝中有非標準服裝時,不得暴露。
(二)保持標準服裝整潔,不得穿露臂、露袖、露褲腿等有損紀律的服裝行為。
(三)按規定佩戴完整的帽徽、臂章、肩章、胸章、胸號等標誌,系標準腰帶。不得佩戴或系掛與執法人員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或物品。
(四)帽子莊重端正,不準歪戴或反戴。在室內工作時,除非有任務,否則不必戴帽子。不用時,要擺放或懸掛整齊。
(五)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外,執法人員應當穿制式皮鞋。進入特殊執法環境應穿戴完整的個人防護裝備。
(6)不要系圍巾、染指甲、染有色頭發或佩戴首飾。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剃光頭或蓄胡須,女性執法人員不得濃妝艷抹或披披肩。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不應著裝:
(壹)工作時間非因執法任務。
(2)女性執法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明顯變化。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的。
(四)非工作需要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五)其他不適宜穿著制式服裝的情形。
第六條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全部制式服裝和標誌。退休的執法人員應歸還所有標誌。
第七條執法人員穿著制式服裝,應當儀表端莊,精神良好,行為得體,嚴禁打鬧。
第八條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和標誌,如有不慎遺失,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丟失、汙損等。影響正常執法工作,按程序申請補發。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捐贈、出借和出售。
第九條換季著裝時間原則上為五壹節後夏裝,國慶節後秋冬裝。具體著裝時間由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條各級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尊重和愛護標誌,嚴格規範標誌的使用,禁止任何損壞標誌的行為。
第十壹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執法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批評教育並糾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追究單位相關負責人和執法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的執行情況應納入各級應急管理或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