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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繳納哪些稅?

法律分析:應交稅費主要有產品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資源稅、所得稅、調節稅、鹽稅、燒油特別稅。應交稅金是稅法規定的各種應交稅金。它是應付賬款的壹種。主要包括產品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資源稅、所得稅、調節稅、鹽稅和燒油特別稅。為了反映各項稅金的應交和實際繳納情況,應設置“應交稅金”科目進行核算。月末,企業計算當月應納稅額,借記(增)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減)科目。月末余額在貸方,說明各種稅都要交。如果是借方余額,就是多繳的稅。“應交稅金”科目也應根據稅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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