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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的增減如何確定?

壹、為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是增加還是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應增加:

1.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2.保險費;

3.借款費用;

4.業務招待費;

5.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6.公益和救濟性捐贈;

7.企業之間的各種支出;

8.特別稅收調整;

9.罰款、罰金和滯納金;

10.非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

11.贊助支出;

12.儲備等。

二、應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項目:

1.股權投資收益;

2.技術轉讓收入;

3.債務利息收入;

4.彌補虧損;

5.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收入;

6.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7.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8.加扣;

9.風險投資企業;

10.資源綜合利用;

11.購買節能減排設備;

12.不含稅的收入等。

應稅調整是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差異造成的,即根據稅法調整利潤收入,包括工資、費用和提取的業務招待費、福利費、工會經費、教育費、折舊、不能稅前扣除的各種費用等。仍有未提取或未足額支付的費用,可以調整並足額支付。

企業所得稅繳納的增加,是指財務處理中費用或支出的增加,以及不含稅費用或支出的增加。如果企業法人沒有發票,就會列示當年的費用,但是由於企業法人沒有發票,就無法列示企業稅之前的稅種,導致企業稅報表中年度費用增加,屬於企業稅費增加。

公司已繳納,但繳納稅費後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減少額,如減少國債收入等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是由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差異引起的,即根據國家法律對利潤收入的調整,包括增稅和減稅。包括工資、費用、業務招待費、福利費、工會費、教育費、折舊費和稅法規定的不能稅前扣除的各種費用,除未提取或不足的費用外,稅收調節的手段有增、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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