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工資是指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後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
應稅工資是在稅法上的說法,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後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
應稅工資可以在工資總額中扣除社保,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罰款、水電費、夥食費不能扣除。
應稅工資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任職的其他所得。
獨生子女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助、托兒補助、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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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