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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銷售行為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應稅銷售行為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凡屬於設備的制造、加工成品銷售及修理修配的,其取得的收入,應計征增值稅;而對於從事專門安裝、修繕等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收入則 征營業稅.征增值稅的貨物和征增值稅的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與征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分別核算.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應壹並征收增值稅.凡在壹項銷售行為中,如果既有涉及應征增值稅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又涉及營業稅行為的,如隨同銷售設備並負責安裝、保養、維修,這種業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收入應壹並征收增值稅.而對沒有貨物銷售或加工修理修配業務,只單獨從事安裝、保養、維修業務的,其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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