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子湖景區(以下簡稱景區)是龍子湖風景名勝區的組成部分。其範圍北起淮河,東沿環湖東路、仇崗路、京滬鐵路貨運線、曹山路,南至黃山大道,西沿解放路、環湖西路、雪華山西路、勝利東路、珠城路、淮河東路、圈堤東路至淮河,面積18.1平方公裏。第三條 景區內文物、宗教活動場所、烈士陵園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景區保護和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基礎設施和文化旅遊設施建設,保障景區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經費投入。
市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和龍子湖區、蚌山區人民政府按照管轄範圍和工作職責,做好景區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景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景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龍子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龍子湖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龍子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是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景區詳細規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主管部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承擔景區詳細規劃編制的有關具體工作。景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龍子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並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景區詳細規劃依法報請批準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經批準的景區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意見,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並按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八條 專項規劃涉及景區的,應當征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第九條 禁止違反景區規劃,在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景區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景區規劃,逐步遷出。
禁止違反規劃在景區內新建或者擴建商品住宅。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侵占、出讓或者變相出讓景區土地等資源。第十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景點和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在景區內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辦理規劃、用地等審批手續。項目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第十二條 依法獲得批準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及時清除棄土、棄料和施工圍堰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建設位置、規模、形狀,不得影響水工程安全和運行管理,不得損害景區的生態環境。
在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依法制定汙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綠化、環保、消防、防洪、供電、給排水、環境衛生、水土保持等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三章 保 護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制。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景區綠化、護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蟲害防治等工作。第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景區植被、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景區內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林相改造、品種更新及景點建設確需砍伐、移植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景區內禁止采集動植物標本、野生藥材。確需采集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景區內禁止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景區內禁止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