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改增”對建築企業稅負的影響分析
(壹“)營改增”對建築企業稅負的積極影響
1“、營改增”可以避免對建築企業重復征稅建築行業是我國支柱性的產業,對於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建築企業進行“營改增”稅務改革,能有效避免建築企業重復征稅的問題,同時也對建築企業的國際化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下面以某建築企業的稅務活動為例,探討“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影響。我國某建築企業在2015年末確認的收入是10億元,在該會計區間內,能夠進行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是6億元,企業的其他成本為2億元。在“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經過計算得出建築企業需要繳納營業稅10×3%=0.3億元,要繳納所得稅(10-2-6-0.3)×25%=0.425億元,兩者合計為0.725億元。“營改增”改革後,建築企業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算出該年度增值稅的銷項稅額:10(/1+11%)×11%=0.99億元,進項稅額:6(/1+17%)×17%=0.872億元,應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額=0.990-0.872=0.118億元;建築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10/1.11-6/1.17-2)×25%=0.470億元,合計0.588億元。通過對比可以發現,“營改增”後所繳納的稅負要比“營改增”前減少了0.137億元,建築企業的稅負得到比較明顯的減輕。2、降低建築企業的運營成本我國實行的增值稅特點就是企業在不用將購入固定資產增值稅的款額計入到成本,而是通過抵扣減少企業的稅負。這在壹定程度上減小了企業需要投入的資本,建築企業可以將減少的稅負投入到生產經營的項目中,從而在減少了建築企業運營資本的同時,增加了資金流轉的速率,更加有利於建築企業對開展新的投資項目。
(二“)營改增”對建築企業稅負的消極影響
1、進項稅額抵扣不足造成實際稅負增加“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為了降低企業的稅負,需要在經營活動中,增加增值稅進項稅金,從而能進行更多的稅金抵扣。從比較簡單的角度分析,建築企業的營業稅率為3%,增值稅率為11%,因此為了保證建築企業的實際稅負減少,必須要保證企業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超過建築企業總收入的8%,而在實際的工作中,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通常只有部分建築企業能夠取得足額的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而其他建築企業則在進項稅抵扣方面達不到要求,從而並沒有達到實際稅負減少的效果。在“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項:從依據簡易辦法繳稅的供應商處購買原材料時,供應商不能開具專用的抵扣發票;建築企業購買產品作為職工福利時,得到的專用發票不能抵扣;在運輸途中發生的非正常損耗對應的稅金等。建築企業要對相關的不能抵扣的情形進行關註,避免實際稅負的增加。2、專用發票管理不善造成稅負增加根據規定,建築企業只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進項抵扣,因此,在“營改增”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變得非常重要。但在實際工作中,建築企業專用發票的管理情況並不理想。這主要是由於建築企業的經營範圍比較廣,在經營過程中有壹系列的生產銷售環節,會涉及到大量的專業發票。同時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集工作本身就具有較大的難度,有的單位也並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因此,造成目前建築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比較混亂的情況。
二、建築企業對“營改增”的應對辦法
“營改增”稅務改革給建築企業帶來了非常大的影響,建築企業要通過認真的研究和分析,積極探索應對“營改增”的辦法。具體來說,建築企業可以從以下方面加強稅務工作。
(壹)加強企業員工對“營改增”的認識
為了保證建稅務工作的質量,在“營改增”中減少企業征繳的稅負,建築企業首先就要加強企業員工對“營改增”的認識。“營改增”後,在企業的稅務活動中最重要的就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獲得,因此企業稅務部門首先要在通過良好的宣傳手段在企業員工中樹立良好的稅務意識,要明確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稅金抵扣中的作用。同時,要加強財務人員的培訓工作,通過提升財務人員的職業素質來加強建築企業的稅務工作質量。另外,對於建築企業生產運營各環節中可能涉及到增值稅的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例如材料采購員、預決算的編制人員、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等,確保相關人員的知識能夠及時更新,增強“營改增”對建築企業稅負的積極影響。
(二)加強建築企業合同管理工作
“營改增”對於建築企業財務活動具有較大的影響,企業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要求,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科學的財務管理細則,改良原有的財務習慣,增加專項的稅務會計崗位,從而提高對“營改增”的適應能力。同時,建築企業要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具體來說,建築企業在制定合同時,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開具發票的類型,和發票開具的時間以及相關的違約責任來保證企業能夠在規定的時間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提高建築企業稅務籌劃質量
提高企業的稅務籌劃質量,是保證建築企業更好的適應“營改增”的重要措施。首先,建築企業要在財務活動中,對自身的經營情況進行分析,準確的找到稅收工作的切入點。例如,建築企業在對分包商進行選擇時,如果分包商是小規模納稅人,建築企業要明確以下內容:分包商是否能夠委托其他機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可以,那麽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抵扣稅率是多少。目前,我國分包商大多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在合同簽訂時,建築企業就要和對方針對增值稅問題進行詳細商談,並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的規定,進而促使稅負能夠合理轉嫁。其次,建築企業對於自身的納稅人身份也要進行科學選擇。在“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在達到相關要求時,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能夠給企業稅負減輕帶來更大優勢的納稅人身份。另外對於不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項目要引起重視,例如作為職工福利購買的商品,從按照簡易辦法繳稅的供應商處購買的原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