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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規範的合同文本應具備哪些要素?

首先,明確合同價格條款

增值稅屬於稅外,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價格是否含稅,避免後期產生糾紛。協議的具體形式是合同及其他補充文件中提到的“價格”或“價格”。除特別說明外,均指含稅價格,包括增值稅和所有其他稅費。

二、明確稅收信息的術語。

合同中應詳細約定納稅人信息、應稅行為的種類和範圍、適用稅率等內容,以確保合同主體信息與發票記載的信息壹致,同時明確不同類型應稅行為的範圍和適用稅率,以避免合同履行中出現爭議,實現甲方合法合規的進項稅額抵扣..

(壹)納稅人信息條款

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基本信息、納稅人身份及計稅方法,並約定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具體協議形式:

1,乙方是

(1)壹般納稅人;(2)小規模納稅人。

甲方納稅人識別號:

乙方的納稅人識別號:

2.乙方完成本合同項下應稅行為的征稅方式如下

(1)壹般稅務;(2)簡單征稅。

3.乙方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二)應稅行為的種類、範圍和適用的稅率條款。

具體協議形式:

本合同項下應稅服務的種類和金額(以設計分包合同為例)

比如在建造合同中,可以約定對方需要提供“稅率為11%的建築勞務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明確開具發票的義務和具體要求。

合同中乙方的開票義務、發票質量要求、開具和交付時間、發票遺失、發票記載事項變更等。並明確規定其處置措施,通過做好事前風險防範工作,避免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相關糾紛,有效防範風險發生。

(1)發票的質量條款

乙方開具發票的形式和實質要求應包括:具體金額、增值稅發票專用章、開具時間、匯總開票的具體規定等。,確保發票無瑕疵。

(2)發票的開具和交付條款

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在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進行稅務機關認證。逾期未認證,無法實現扣費,應明確約定計費和發貨條款。

1.乙方先開具並交付發票,甲方完成發票認證後,甲方支付相應款項;

2.為防止乙方以甲方已收到並認證發票為由主張其已完成相應的合同義務,約定“甲方收到發票並扣除的行為不視為甲方對乙方履約的確認”。

(3)遺失發票的處理規定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發票遺失,乙方應提供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證明。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發票遺失,乙方應負責提供相關憑證或重新開具發票,以確保甲方能夠抵扣相應進項稅。

(4)發票中記載的項目變更條款

實際操作中,發票開具後,實際業務與發票記載的事項不壹致。這種情況的處理應在合同中約定,避免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的風險。具體約定為,乙方開具發票後,如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的服務類別、服務價格等項目發生變化,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

1.若甲方未能認證或抵扣發票,乙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作廢原發票,並在收到通知後10天內重新開具發票並提供給甲方;

2.甲方已對發票進行了認證或抵扣,發票原件不能作廢;

如果發票金額增加,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內向甲方補開發票;如果發票金額減少,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內向甲方開具減少金額的紅字發票;

3.若發票中的其他記載事項發生變更,導致發票失效或出現任何其他瑕疵,乙方應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時間內重新開具發票、重新開具發票或提供其他合法的書面材料,以確保甲方能夠合法抵扣相應資金的進項稅,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明確違約及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的設定可以有效約束和督促乙方按時按約提供合法合規的發票,同時可以有效避免甲方因乙方違約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減少可能的訴訟成本。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嚴重違約:

1.向甲方開具的發票為假發票,或他人開具的發票與實際業務不符;

2.向甲方開具的發票無法認證、認證不壹致或因發票瑕疵導致其他發票無效;

3.未按約定時間向甲方開具發票,或拒絕開具發票;

4.發票遺失,乙方未能配合甲方取得其他抵扣憑證或重新取得發票;

5.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時,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

6.乙方未按時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導致甲方無法抵扣進項稅;

7.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無法實現進項稅抵扣的其他情形。

8.在上述情況下(乙方虛開除外),經甲方催告後,乙方拒不改正違約行為,造成甲方進項稅損失單筆或累計金額達到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視為嚴重違約。

(二)違約責任。

如乙方構成上述嚴重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分包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

註:在本條中,甲方指我方,乙方指合同另壹方,具體名稱根據具體合同內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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