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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建築勞務公司,如何合理降低企業所得稅?

可以從幾個方面降低企業所得稅:

1、營改增後,清包工合同稅率降低。

稅法規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所以建築勞務公司,跟總包公司簽合同,基本上都是簽清包工合同。

這樣壹來,建築勞務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實際上是按照3%/(1+3%)=2.91%來征稅的。即營改增以後,建築勞務公司的稅率比營改增之前下降了0.09%。

2、總包簽清包工合同更省稅。

(1)選擇與建築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人工費可抵扣3%

對於總包而言,選擇與建築勞務公司合作,並簽訂清包工合同,總承包公司的人工費可以抵扣3%。如果不跟建築勞務公司合作,那麽人工費必須要做成工資表的形式,這樣壹來就無法抵扣,人工費純粹是按11%開給業主的。

(2)無需承擔工人社保費用

總包選擇與建築勞務公司合作,不需要再承擔工人的社保費用。

依照勞動合同法來講,建築企業與工地民工構成雇用與被雇傭的關系。如果建築企業以工資表形式發放工人工資(不采用建築勞務),按照規定,還需要給所有的工人繳納社保。這樣壹來,施工企業將不堪重負。

因此,營改增以後,民工工資不能再走工資表形式,必須要走“跟建築勞務公司簽清包工合同”。這樣是互惠互利,達到雙贏。故大型的建築企業集團,可以考慮成立壹家建築勞務公司。

首先,跟建築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合同,總包不需要買保險了,這叫勞務外包。直接建築勞務公司開發票,總包公司直接進入工程施工,二級科目人工費就ok了,發票可以抵扣3%。

對於建築勞務公司,按照2.91%計稅,同時還要為民工購買保險、繳社保,建築勞務公司是更加負擔不起的。

3、建築勞務公司與繳納社保問題

就實際情況而言,民工按工作天數來算工資,可以在與工人簽合同時註明:

(1)日工資裏面包含“國家基本社會保險費”。

(2)工人自願放棄在工程施工所在地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回到戶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民工的社會保險費。

(3)工人的工資與社會保險費,每月按時發放到工資卡中。

擴展資料:

建築業全面實施營改增以後,業務處理:

首先,壹般納稅人應該進行完備而規範的會計核算,小規模納稅人就無所謂了,采用核定征收。

其次,營改增後,工程款必須要價稅分流,這就涉及到雙方對掛靠費的約定,從工程造價到報價系統,都要進行調整。壹旦價稅分離,相當於工程被降了價,建築公司和施工隊的利潤都有可能會下降。

其三,材料、運輸、租賃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開給建築公司。由於增值稅進項抵扣的苛刻規定,支付上述材料、運輸、租賃等款項必須由建築公司對公賬戶支付。不然,進項抵扣可能會有麻煩。這就要求掛靠經營雙方必須對成本構成達成壹致,否則掛靠費無法準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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