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家分享壹個在中國稅務報看到的憑證業務案例分析,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情況
為了促進消費者下載和使用其客戶端,某商場可為首次下載和安裝其客戶端的註冊客戶購買50元起的100元代金券。獲得此券在商場購物的顧客可以直接抵消降低的價格,但不能退款。商場銷售憑證,顧客憑憑證購物,如何繳稅、開票、做賬?
稅收政策
《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3號)第三條規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壹)單用途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以下簡稱“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取得的預付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和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壹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貨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預付卡貨款已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發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當留存備查,作為發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付款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
第九條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23號)附件《貨物和勞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與編碼進行如下調整,納稅人應將增值稅稅控開票軟件升級至最新版本(V2.0.11):
(11)增加6項“無銷售額的非應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款但不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時。
“非應稅項目”下有601“預付卡銷售及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的預付款”,603“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
使用“無銷售行為的非應稅項目”代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非應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
銷售憑證
當客戶用50元購買100元的代金券時,商場預收的資金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代金券的性質與預付卡相同,即以50元購買了100元的預付卡,購物結算時用代金券中的100元金額沖抵部分價款。商場銷售代金券時,不能給顧客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應給顧客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使用“無銷售行為的非應稅項目”代碼中的601“預付卡銷售及充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非應稅”。雖然憑證金額為100元,但商場既然是50元收錢,就應該按照50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50元不含稅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在增值稅申報表中沒有體現。
商場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50
貸:其他應付款-憑證(50至100) 50
顧客購物
當客戶持憑證到商場購買商品時,由於憑證金額與原銷售憑證的實收金額不壹致,差額屬於商場對客戶的銷售折扣,商場需要根據折扣金額確認收入。商場不能按照商品銷售金額給顧客開發票。顧客使用代金券時,有些商場不能給顧客開具發票,只能給支付貨款的顧客開具發票。如果顧客不需要支付價款,商場就不應該給顧客開具發票。
比如顧客在商場購買234元的杯子,使用1代金券50到100,實際支付134元。商場應按134元的金額向顧客開具發票,發票備註欄可註明“使用50抵100代金券”。增值稅申報時,含稅銷售額134元申報為開票銷售額,含稅銷售額50元申報為未開票銷售額;如果實收金額65,438+034元未向客戶開具發票,則含稅銷售金額65,438+084元應申報為無發票銷售金額。
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134
其他應付款-憑證(50到100)?5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57.2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6.74
那麽,原本賣234元的杯子,實際上只賣了184元。會不會被稅務機關定義為無正當理由的明顯低價而批準銷售?在這種情況下,商家有銷售代金券的計劃和文件,屬於正常的營銷活動。雖然價格低,但不應該定義為不合理的情況,通常不存在調整銷售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