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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個人勞務如何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相互委托代征稅款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營改增後個人提供服務開具服務費發票的稅率為2%至20%,視服務費具體金額而定。具體規定如下。

對於支付給個人的服務,由於沒有發票,稅務部門會代其開具發票,實際上被視為壹個獨立的實體,可以為商業提供服務。因為這個獨立實體不是公司,也不是個體戶,所以需要代開發票。

1,勞務收入在1000元(含1000元)時,個稅稅率為2%;

2.勞務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

3.勞務收入每次在4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定額扣除費用;

4.勞務收入繳納的營業稅等稅收,可以先從收入中扣除。

開具勞務發票時,應攜帶以下材料:

1.勞務發票開具申請表

2.稅務登記證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3.臨時工身份證復印件

4.已付工資清單

勞務發票是指服務業統壹出票的應稅項目,標明提供勞務。個人向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是指個人自願向稅務機關納稅,稅務機關開具發票。憑發票,他可以從付款單位領取報酬。而單位向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也是幫助個人支付勞務發票,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勞務並獲得報酬。

擴展數據: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營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不滿80萬元的。上述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上述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屬於壹般納稅人。

2008年的應稅銷售額超過了確認。

標準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小規模納稅人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未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的,其應納稅額按增值稅稅率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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