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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3月份的1改為2000年。

從3月1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2月22日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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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的減除費用標準由每月65438元+0 . 6萬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並明確自2008年3月0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了關於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政策銜接的文件。文件中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是指自2008年3月1日(含)起,對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每月20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2008年3月1日之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之後入庫,均按每月65438元+0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裏強調的是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的所有權期限。這與目前我國各單位每月發放工資薪金的多樣性和靈活性有關,也符合工資薪金按月計稅的原則。

目前國內各個單位的工資薪金發放時間不盡相同。有的單位月初發當月工資,有的月底發,有的月初發,有的月末發。單位還可以調整繳費時間,靈活性很大。工資薪金應納稅款按月征收,所有納稅人根據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判斷是否適用每月2000元的扣除標準是壹致的,體現了對所有納稅人公平的原則。

此外,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時間來判斷是否應當適用每月2000元的扣除標準,有利於平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如果某公司將2月份的工資薪金延遲到3月份發放,雖然可以適用每月2000元的扣除標準,但納稅人3月份的工資薪金應相應延遲到4月份(以此類推),否則3月份同時存在2月份和3月份的工資薪金。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當月的全部工資、薪金應壹並計算納稅,這實際上增加了納稅人的稅負。

根據以上,2月工資要扣1600元2000元可行,具體看當地地稅。。

剛才打電話給地稅確認,所得稅扣除標準必須確定為:繳費日,即員工實際拿到工資的日期,即員工3月1以後所掙工資全部按照2000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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