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參考網易新聞報道:
2016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稅[2016]32號文件,標誌著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國開始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工作,營業稅從此退出歷史舞臺。
1、從營業稅的後續管理來看,按照稅法“實體從舊”的法律適用原則,“營改增”前發生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行為仍屬於營業稅的征收範圍,應依法履行營業稅納稅義務;對於在“營改增”前已發生但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相關經濟活動,在法定追溯期和追征期內仍負有監管職責。
2、在發票使用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能超過2016年8月31日。
3、從稅務稽查來看,對以前年度營業稅完稅情況的風險排查和日常檢查工作至少可延續至未來五年(如涉及偷逃抗騙等違法行為可無限期追征)。此外,營業稅退稅等相關業務在“營改增”後,將仍按照營業稅相關要求辦理。
從上述意義看來,“營改增”試點的全面實施並不意味著營業稅的徹底消亡,涉及到營業稅的相關業務在今後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內仍將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