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建築企業稅負產生的影響
在建築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最先涉及到的是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舉例說明:
以建築施工企業為例,假設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結算成本中,原材料約占55%(建築材料成本中水泥約占45%,鋼鐵約占40%,其他材料約占15%),人工成本約占30%,機械使用費5%,其他費用占比不超過10%,假設其全年完成營業收入為11100萬元,營業成本9990萬元(營業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稅)。
營改增前,應繳納營業稅為333萬元(11100×3%)。營改增後,人工成本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能夠抵扣進項稅額為870萬元[9990×(55%+5%)÷(1+17%)×17%]銷項稅額為1100萬元[11100÷(1+11%)×11%](註:2011年11月,國務院批復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方案裏建築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改為11%.)這樣計算,應繳納增值稅為230萬元(1100-870),建築施工企業的稅負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論上的算法,但實際上建築施工企業的特征會給增值稅的計算帶來很多挑戰,如,建築材料來源方式較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難度大,由於發票管理難度大,很多材料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使建築業實際稅負加大。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註:根據2014年6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適用)計算繳納增值稅:①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③自來水;④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貨物,都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價中所占比重較大。假設施工企業購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規增值稅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率為3%,而建築業增值稅銷項稅率為11%,施工企業購入的以上材料必將增加8%的納稅成本,從而加大建築業實際稅負,擠占利潤空間。
由於企業購進的機械設備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有利於企業提高機械設備裝備水平,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引進新的機械設備,減少作業人員的人工費用,為企業更新設備,擴大運營規模提供了有力條件,同時機械作業水平的提高能夠減少施工重大事故的發生,促進安全生產,保證作業人員生命安全。
二、對造價管理及核算的影響
1、建設單位招標概預算編制將發生重大變化,相應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也應按新標準執行,對外發布的公開招標書內容也要有相應的調整。
2、這種變化使建築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編制標書中很難準確預測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
3、由於要執行新的定額標準,企業施工預算需要重新進行修改,企業的內部定額也要重新進行編制。
三、對經營形式的影響
營業稅改增值稅有利於遏制非法轉包、分包現象。有些企業在承包工程後將全部工程轉包他人,這是建築法所明確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轉包的情況下,作為第壹承包人的建築企業(從發包方承接工程的單位)應按從發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結算收入和價外費用計算確定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從第二承包人(從第壹承包人處承接工程的單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其進項稅額,從其賬務處理中能夠發現沒有可供抵扣的外購材料,從而很容易判斷出工程全部轉包的交易實質。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如果分包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或包工頭,抵扣進項稅額將大幅降低,企業稅負將上升,利潤也隨之減少。壹旦稅務機關確認為非法轉包或非法分包,就會禁止第壹承包人抵扣進項稅額,此時第壹承包人的稅負將大大增加,利潤將大大縮水,對於利潤空間本來不大的建築施工企業經營成果產生較大沖擊,這將對非法轉包行為起到壹定遏制作用。
另外壹種常見形式是掛靠,目前許多掛靠單位購買材料不要發票,材料采購價格較低。稅改後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掛靠單位就不能獲得抵扣收益,稅負就會提高,如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有真實的交易,材料供應商往往會趁機加價,掛靠單位利潤將大幅減少,這將嚴重打擊掛靠行為。
對於聯營項目,由於營業稅與成本費用基本沒有關系,以工程總造價為計稅依據計征營業稅,不存在稅款抵扣問題,聯營合作方往往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實行增值稅後,增值稅與工程造價、成本費用密不可分。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麽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很小,可抵扣的稅款較少,繳納的稅款較多,稅負甚至超過項目的利潤率,總包方和聯營合作方都將無利可取,涉稅風險會威脅到聯營合作項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發展。
四、對企業管理的影響
施工企業施工項目分散在全國各地,材料采購的地域也相應分散,材料管理部門多而雜,每筆采購業務都要按照現有增值稅發票管理模式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數量巨大,發票的收集、審核、整理等工作難度大、時間長。按現行制度規定,進項稅額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其工作難度非常大。現實中的稅務問題並不如理論分析的簡單,如拿到對方開來的發票,應註意是否為專用發票,發票上的時間,發票章是否正確等。這些無疑對施工企業財務人員,乃至經營部門工作人員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營業稅與增值稅的納稅地點不同,建築施工企業由於其經營特點,納稅地點也會產生較大變化。
五、對財務會計的影響
由於建築施工企業購置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成本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扣除進項稅額,這樣,企業的資產總額將比沒有營改增前有壹定幅度下降,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對於企業的財務報表,營改增之前,主營業務收入是含有營業稅的,屬於含稅收入額,營改增之後,主營業務收入不包含增值稅,屬於稅後收入額,由於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企業的利潤率數值也不同,假定企業在實行營業稅與增值稅的營業收入與實際稅負相等,營改增後會出現企業營業收入減少而利潤率升高的現象。
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由於建築施工企業普遍實行的是代扣代繳營業稅方式,建設單位驗工計價時,采取從驗工計價和付款中直接代扣營業稅,營改增後,建設單位將不能直接代扣代繳增值稅,而直接由建築施工企業在當期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但此時建設單位驗工計價並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給建築施工企業,也即繳納增值稅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後,有時滯後時間比較長,這將導致企業的經營性活動現金凈流量增加,加大企業資金緊張程度。
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的影響壹、“營改增”對於房地產企業未來開發成本的影響
壹般情況下,建安成本主要就是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選擇具備壹定資歷的建築企業,因此建築施工企業作為房地產開發成本的主要主體自然也就成為了“營改增”後被關註的重點對象。根據當前“營改增”試點情況分析,在實施“營改增”後,建築施工企業的使用稅率是11%,這樣會大大提高建築施工企業稅負。但是結合稅負轉嫁理論分析,建築施工企業稅負增加,也會相應的增加房地產企業建安成本。具體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1.?施工原料
建築施工企業購買的原料品種有多種,但是可以得到增值稅專業發票的只有壹些大頭材料(如水泥、鋼筋等),而其他零散原料雖然價值相對比較低,但是用途相當廣泛。而原料的供應商壹般都是小範疇納稅人、五金店鋪、私營工商戶等,很多供應商都是根據固定稅款額進行納稅,壹旦銷售完營銷原料後並不出具增值稅的專業發票,這樣就無法有效扣減建築公司增值稅進項稅款額度,進而增加應納稅數額,增加企業稅負。
2.?稅務策略
由於稅務策略等相關因素增加了企業稅負。壹般情況下,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常常會應用到商品混凝土、泥土、砂石、自來水、石頭等生產建築原料。但是按照增值稅策略,以上這些生產原料應該繳付的增值稅應該根據6%?稅率進行核算,建築施工企業即可獲得增值稅的專業發票(可以進行扣減),但是進項稅額明顯大於銷項稅額,這樣會使建築施工企業稅負大大增加。
3.?人力資源成本
建築施工企業需要很多人力資源,因此在整個工程造價中,人工成本支出會占到30%?左右,企業勞動費用支出的收繳額度相對較高,無法扣減人力資源成本增值稅進項稅,這樣會明顯增加建築施工企業稅負。
4.?機械設施出租
實施“營改增”政策後,建築施工企業的很多機械設施的稅負明顯增加,企業投入成本壹直處於較高的水平,這樣會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
二、“營改增”對於房地產企業稅負的影響
在流通稅中,營業稅和增值稅是兩種非常重要的稅務種類,但是由於稅務規劃上的區別,營業稅和增值稅分別被劃分為價內稅、價外稅。營業稅繳納主要是按照企業所有業務收入根據某壹個合適的稅率進行納稅核算,同時隨著產品的流通再繳付相應的稅款。而增值稅的計稅主要是按照企業的增值額進行計稅,主要采用的是稅款扣減體制,也就是扣減以往板塊的納稅額,這樣就可以盡可能避免征收稅款重復的現象發生。
“營改增”政策會導致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壹直處於壹個相對較高的水平,由於增值稅的特點是可以進行扣減,如果在建築施工企業或者其他類型企業中取得的發票都是專業的增值稅發票的話,立足於純稅務知識的層面上分析,這樣可以減少房地產企業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