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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跨時段業務怎麽扣?

從“營改增”試點情況來看,跨期業務的納稅義務時間備受關註。特別是壹些納稅人試圖借助“營改增”的稅率級差和抵扣政策對跨期業務進行稅收籌劃,給實際操作增加了很多稅收風險。所謂跨期業務,是指在“營改增”試點實施前已簽訂合同但合同提供的服務延續至試點實施後,或者未簽訂合同但實際提供的服務從試點實施前延續至試點實施後的業務。

預付稅款的風險

“營改增”實施前後,交通運輸業由營業稅稅率3%調整為增值稅稅率11%,部分現代服務業由營業稅稅率5%調整為增值稅稅率6%。對於符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標準的企業,擬在“營改增”前利用這壹時間差和稅率差實現節稅。

1.提前申報將在約定的征收日期前繳納稅款。

案例1某運輸公司於2012年7月20日簽訂運輸合同,總價1萬元,合同分期執行。約定8月1日提供運輸服務,第壹次付款1萬元,9月15日第二次付款30萬元,10月10日剩余付款60萬元。假設A公司所在地區自10年6月開始“營改增”試點,公司達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標準。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甲公司應申報繳納第壹期65438萬元和第二期30萬元營業稅。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最終支付60萬元,申報繳納增值稅。

甲公司認為,運輸服務雖屬於跨期業務,但其合同是在試點實施前簽訂的,在試點實施前就已開始提供服務。經與客戶討論,客戶同意在付款時間不變的前提下,於9月25日提前收到尾款60萬元的發票。公司財務開具發票後,及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政策規定:

1)《試行辦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為先開具發票的當天,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沒有;

2)《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中確定付款日期的當天,而不是開具發票的當天。

2.應稅服務未完成,提前申報繳納稅款。

案例二,乙公司於2012年9月20日簽訂運輸合同,總價50萬元。合同中未規定付款日期,預計12年10月20日完成運輸服務。假設B公司所在地區自10年6月開始“營改增”試點,公司達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標準。

根據《試行辦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該項業務應當申報繳納增值稅。B公司為了節稅,采用了案例1中A公司的籌劃方法,並及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了營業稅。

政策:《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約定支付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之日。

3.如果未提供應稅行為的預付款,則應提前申報繳納稅款。

案例3中,C公司於2012年9月25日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並於當日預付30萬元,約定於10年10月25日開始提供技術服務。C公司所在地區自6月10開始“營改增”試點,公司達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標準。

丙公司認為,預付款在65438年10月25日提供服務時依法繳納6%的增值稅。最好是9月份開具發票,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5%的營業稅。10年10月28日,C公司客戶以稅款不能抵扣為由,要求C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取得營業收入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的營業收入金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行為發生期間或者發生之後收取的金額,而C公司因未提供應稅行為的預付款,沒有納稅義務。

風險警告:

上述三種情況下企業面臨的稅收風險包括:

公司1。甲、乙、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按業務發生的時間開具發票確認營業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壹)項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

2.提前或滯後開票,或提前或滯後記錄,均屬於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3.根據試點辦法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法定納稅時間追繳試點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而因籌劃不當提前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只能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增加了企業資金調劑壓力。

4.《關於北京等八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收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2號2012)規定,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日前提供應稅營業稅服務改征增值稅並開具發票後,遇有暫停服務、打折、錯開發票等情況,,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當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新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貨運發票。也就是說,試點納稅人不得因提前開票導致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用發票作廢或重新開具,從而導致客戶無法正常抵扣稅款,此類損失將轉嫁給試點納稅人。

延期納稅的風險

“營改增”後,由於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普遍下降、企業進項稅抵扣範圍擴大、差額稅初始部分不予抵扣等原因,在試點實施前,納稅人計劃通過延期納稅等方式節稅。

1.部分現代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延遲匯算清繳。

案例四:某公司於2012年7月20日簽訂1年咨詢合同,約定從1年8月開始提供咨詢服務,9月20日支付第壹筆20萬元。A公司所在地區自6月65438+10月1開始“營改增”試點,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A公司為了享受“營改增”帶來的結構性減稅政策,故意延遲結算時間,於6月8日10為客戶開具第壹筆20萬元發票,並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政策:《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據的日期,為書面合同確定支付日期的日期。合同中已約定20萬元的收入,屬於“營改增”前的納稅義務,應繳納營業稅。

2.應客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延期繳稅。

案例五:B公司於2012年7月20日簽訂1年咨詢合同,從1年8月開始提供咨詢服務。B公司所在地區自6月65438+10月1開始“營改增”試點,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為了抵扣稅款,9月20日,B公司客戶預收654.38元+0.5萬元時,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考慮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節稅,B公司當即承諾於10年6月8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繳納3%的稅款。

政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營業收入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的營業收入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期間或者之後收取的款項。654.38+0.5萬元的收入是在提供咨詢服務過程中取得的,屬於“營改增”前的納稅義務,應繳納營業稅。

3.總包延遲了進場和繳稅。

案例6中,C公司於2065438年8月18日簽訂了設計總分包合同,並約定於9月18日支付分包合同款35萬元。C公司所在地區自6月10開始“營改增”試點。9月底,C公司發現當期所有收入不足以抵扣項目金額。考慮到退稅的復雜性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分包商將分包的35萬元發票延期至65,438+00,扣除當期銷售額65,438+00。

政策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八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取得的價外費用總額不足以抵扣允許扣除額的, 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未抵扣的部分,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後(含)計算試點納稅人銷售額時不得抵扣,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C公司采取延期入賬的籌劃方式,實際上是將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抵扣應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

風險警告:

上述三種情況下的企業將面臨不同的稅收風險:

1.甲公司、乙公司未按業務經營確認時間開具發票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壹)項,處以654.38+0萬元罰款;

2.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對甲、乙、丙方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案例6中的C公司將面臨補繳增值稅的風險;

4.在案例4和案例5中,A公司和B公司除了存在納稅風險外,由於其客戶通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將無法退還或抵扣下期應繳納的增值稅。

(段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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