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質量官的工作職責指出,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擁有“壹票否決權”的首席質量官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很多人都有這種誤解。設立首席質量官是為了給質量安全事故找壹個明確的責任人或“替罪羊”。這種認知有壹個誤區。企業壹旦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除了首席質量官承擔相應責任外,企業的所有者、經營者和直接責任人也難逃幹系。首席質量官服務於企業的質量文化和質量戰略,從宏觀上起到消除或減少質量安全事故危害的作用,而不是成為質量安全事故。此外,我國企業在設置首席質量官時,其作用往往僅限於產品質量管理,無法發揮首席質量官的作用。充其量只是質檢員或者質量經理的壹個好聽的稱呼。首席質量官應扮演以下角色:在組織內部倡導建立大質量理念;作為組織質量問題的第壹外部發言人;組織質量戰略管理的第壹責任人;組織質量文化管理的主要負責人;組織質量管理活動的主要策劃者、實施者和監督者。首席質量官不需要是產品質量檢驗員、合格的產品放行人員或管理體系的高級代表。這些具體的質量控制和管理任務應該由首席質量官領導的質量部門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