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需要營業稅案例是吧?前3個案例是去年年初的;第4個案例需要重新排版;第5個案例新出爐熱騰騰的。5個案例保證原創、首次發表!案例壹: A貨代公司,從事代理報關業務。為拓展業務,與B碼頭公司合作開展預錄入工作,由B碼頭公司提供場地,操作人員由雙方***同派遣,A貨代公司負責具體預錄入業務工作,預錄入點的資格申請審批也由A貨代公司。代理報關價款,由A貨代公司全部收取後,按壹定比例支付給B碼頭公司,B碼頭公司開具自印具名發票“預錄費”。 目前實際操作中,A貨代公司在申報營業稅計稅依據時,扣除支付B碼頭公司的預錄費,差額繳納營業稅。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代理報關業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0號)文件規定:允許扣除“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 個人認為,A貨代公司與B碼頭公司聯合從事預錄入工作,但是該預錄入點的資格是屬於A貨代公司的,該項預錄入業務完全是由A貨代公司操作的。B碼頭公司沒有預錄入業務的資格,不屬於文件明確的“預錄入單位”,而且只是提供了場地和部分操作人員,實質上並沒有開展預錄入業務。因此,A貨代公司支付給B碼頭公司的價款只是業務的成本費用或利潤分成,A貨代公司不能將自己的預錄入業務發生的成本費用當作“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在營業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案例二: A公司,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業務。B公司,大型企業,從事化工產品生產。年初,經招投標,A公司承接了B公司的全年運輸業務,壹次性簽訂了當年度的貨物運輸合同,以後不再簽訂單次運輸合同協議。同時合同中明確,A公司與B公司按月結算運輸價款,運輸發票必須全額由A公司開具。 由於A公司運輸能力不足,A公司將部分運輸業務分包給其他運輸單位,將廣東方向的運輸業務全部分包給C公司,其他省外的運輸業務50%部分分包給D公司,省內的運輸業務由A公司自行運營。 目前實際操作中,按此業務,A公司每月與B公司結算收取全部價款並開具貨運發票,並以C、D公司開具給A公司的貨運發票作為扣除憑證,差額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規定:“聯運業務是指兩個以上運輸企業完成旅客或貨物從發送地點至到達地點所進行的運輸業務。聯運的特點是壹次購買、壹次收費、壹票到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壹發票有關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1號)規定:“公路、內河聯合貨物運輸業務,是指其壹項貨物運輸業務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運輸單位***同完成的貨物運輸業務。運輸單位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向付款人開具貨運發票,合作運輸單位以向運輸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向該運輸單位開具貨運發票,運輸單位應以合作運輸單位向其開具的貨運發票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個人認為,根據上述規定,在聯運的概念定義上,是越來越放寬了限制。但是,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只是確定計稅依據,應當包含了聯運、貨代業務,不能單純作為確定聯運業務的依據。因此,聯運的定義還是應以前面兩個文件為準,其關鍵就在對“其壹項貨物運輸業務”和“***同完成”的理解上。“其壹項貨物運輸業務”應該是指有單次運輸合同或單據,明確單次結算金額,起運地和到達地唯壹的運輸業務;“***同完成”應該是指運輸方和合作運輸方在每壹項貨物運輸業務中,從發送地點至到達地點,或多或少都參與部分裏程、或部分貨物的運輸行為。那麽,對只簽訂長期貨物運輸合同,不簽訂單次運輸合同,不明確單次結算金額,或者沒有在每壹次雙方都參與運輸的運輸業務,其接受其他承運者的運輸發票就應該不得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A公司分包給C公司的廣東方向的運輸業務不屬於聯運業務,應分別簽訂承包分包合同、分別核算,按照貨代業務,開具貨代發票,按“服務業——代理業”差額繳納營業稅。 A公司分包給D公司的其他省外50%部分的運輸業務,應確定每壹項起運地和到達地唯壹、明確單次結算金額的單次運輸合同或單據,而且雙方都應每壹次參與運輸,按照聯運業務,開具貨物運輸發票,按“交通運輸業”差額繳納營業稅。否則,不得扣除,按“交通運輸業”全額繳納營業稅。 由於實際情況要求,B公司要求A公司全額開具運輸發票,不接受貨代發票。個人認為,允許A公司開具運輸發票,但不得扣除分包運費,按“交通運輸業”全額繳納營業稅。案例三: A公司,建築施工企業,並承接大型設備施工安裝工程。B公司,大型企業,從事化工產品生產。2008年年初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同,承接B公司二期廠房工程,其中包含了需安裝的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占工程總價款的50%,設備由A公司按照B公司指定品牌型號或要求進行采購。 A公司施工過程中,隨著工程進度需要,逐步采購相關設備,向B公司按月按進度收取預收款,全額開具發票,扣除設備價值後,差額繳納營業稅。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六款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它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主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建築安裝工程中的設備若幹營業稅問題的試行通知》(浙地稅函[2004]436號)文件明確了財稅2003-16號文件中,除通信線路和輸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設備範圍問題。 但是,2009年初,A公司申報納稅時,被告知:按照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除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對於A公司2008年12月31日前采購的設備,允許扣除,差額繳納營業稅;對於A公司2009年1月1日以後采購的設備,應並計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對此,A公司表示異議:壹、財稅2003-16號文件和省局的設備目錄文件尚有效,在明確廢止前,應仍可適用;二、工程合同是在2008年新營業稅條例頒布前簽訂,雖然條例高於文件,但是應保持政策延續性,2008年簽訂的業務應當適用原文件政策規定。 同時,A公司表示:由於該工程設備價款占50%以上,而且2008年前期施工基礎工程較多,采購設備大部分在2009年,如按新的營業稅條例執行,A公司無法繼續承擔該工程業務,只能與B公司協商解決後,再作決定。 經協商,最終A公司與B公司簽訂變更補充合同,設備由B公司提供,A公司按施工價款(不含設備)開具發票,並繳納營業稅。四、註意貨運業聯運業務應稅營業額“倒掛”現象 在貨物運輸行業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某物流公司存在異常情形,近幾個月來,營業收入正常,但營業稅應稅營業額壹直為零,沒有繳納過營業稅。經調查,發現該公司聯運業務開具的貨運發票存在“倒掛”現象,即開具給付款人的貨運發票金額,小於收受的合作運輸單位貨運發票,不僅不用繳納營業稅,而且期末留存的營業稅差額扣除金額尚有幾千萬元。 據該物流公司解釋,該公司主要從事沿海貨物運輸業務,承包了本地某鋼廠往北方航線的長期煤炭運輸業務,運輸價款按月結算並開具運輸發票。由於公司運輸能力不足,就將部分運輸業務分包給鄰市某海運公司。因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海運費急劇下跌,甚至跌到船運成本以下。為了維持局面,保證該業務的長遠利益,該物流公司就低價承接運輸業務,高價分包給其他海運公司。 根據貨運業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聯合貨物運輸業務,是指其壹項貨物運輸業務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運輸單位***同完成的貨物運輸業務。運輸單位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向付款人開具貨運發票,合作運輸單位以向運輸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向該運輸單位開具貨運發票,運輸單位應以合作運輸單位(或個人)向其開具的貨運發票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聯合貨物運輸業務應按照每壹項運輸業務來判定是否***同運輸,“其壹項貨物運輸業務”應該是指簽訂單次運輸合同(單據),明確單次結算金額,起運地和到達地唯壹,***同完成的運輸業務。“***同完成”是指運輸方和合作運輸方在每壹項貨物運輸業務中,從發送地點至到達地點,參與部分裏程、或部分貨物的運輸行為。 按月申報納稅只是以1個月為壹個納稅期,對於營業稅應稅營業額的確定,應按照“其壹項貨物運輸業務”來確定。某壹項貨物運輸業務出現“倒掛”,那麽該項業務的應稅營業額就為零,剩余的“倒掛”金額不可以從納稅人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據此,對該物流公司以前月份的貨運營業收入、貨運發票抵扣聯憑證逐壹進行了檢查核對,按業務建立對應關系。最後,全額駁回了其期末留存的營業稅差額扣除金額,並補繳了稅款。五、不動產保養維修納稅問題有待明確 固定資產保養維修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雖然現行政策規定的很明確,“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屬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固定資產很難區分是否屬於不動產,部分不動產保養維修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也難以判定。 壹、相關案例 某外國設備制造企業(以下簡稱A公司)為中國某化工產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B公司)的自動倉儲冷凍系統設備提供保養維修,壹年四次定期保養,合同價款3萬美元/年;並約定提供緊急維修和叫修服務以及費用計算標準。 B公司的自動倉儲冷凍系統設備,由中國某設備制造企業(以下簡稱C公司)提供,其中該設備的核心冷凍機組由C公司負責從A公司進口,C公司僅負責部分附屬設備維修,冷凍機組及系統設備由A公司負責保養維修。 B公司於2009年6月和12月分別向A公司支付15萬、5萬美元,按5%計算代扣代繳營業稅後,主管稅務機關給與開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經查實發現,A公司在保養、緊急維修和叫修業務發生過程中所需要的相關零部件,是B公司另行向A公司進口采購。 二、納稅人的業務判斷理由 1、自動倉儲冷凍系統設備固定於房屋內無法移動,是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屬於不動產。作為不動產的保養維修,可以繳納營業稅。 2、簽訂合同為設備保養合同,不是修理業務。A公司只提供檢測、維護服務,並在發現故障時,進行設備調整、清潔潤滑、零件更換和維修工作,而且所需要的零部件都是由B公司自行提供的。 3、緊急維修和叫修服務收取的並不是修理費,只是在保養業務以外,另行按人工、交通、食宿收取的人員派遣服務費。 三、案例分析 筆者認為,主管稅務機關據此開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明顯適用政策不當,B公司以實際支付金額按5%計算代扣代繳營業稅的行為是完全錯誤的。 1、雖然自動倉儲冷凍系統設備固定於房屋內無法移動,但不屬於不動產附著物的列舉範圍。界定不動產和不動產附著物,目前壹般以列舉的方法來界定不動產,而列舉項以外的物,則為動產和動產附著物。而且冷凍系統中的核心冷凍機組,只是安裝於室內,並不是房屋的固定附屬設備。 2、A公司系銷售電梯(自產)並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業務,不是只從事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 3、設備保養合同價款固定為每年3萬美元,而B公司當年實際支付20萬美元,差額17萬元屬於A公司的緊急維修和叫修業務收入,即便計算、收取的名目有所不同,但其業務實質上就是修理業務。 該合同可以分成兩部分內容:壹項是保養業務,合同價款固定;另壹項是修理業務,合同價款不確定,按實際發生額結算。在這個設備保養合同之外,實際上還有壹個設備零部件采購進口合同。 因此上述三項業務相關支付費用,應該分別核算,分別計算繳納稅款。但是,具體應如何納稅?按何稅目納稅呢? 按相關稅收規定,“不動產只包括建築物(僅指房屋)、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但是對其他不動產附著物的保養維修納稅問題,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 四、個人意見 不動產附著物不屬於不動產定義的範圍,只是與不動產壹起確定不動產所有權而已。按相關稅收規定中,設備、不動產附著物的修理修繕都不屬於營業稅“建築業”稅目的征稅範圍;只有建築物(僅指房屋、下同)、構築物的修繕,才屬於營業稅“建築業”稅目的征稅範圍。 保養業務的目的實質上是防患於未然,保養是屬於事前,而修理則是事後。從時間、價款上來說,保養的時間是固定的,每個時段的費用是固定或者可確定的,而修理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其價款也是不可確定的。從這壹點來看,設備的保養具有營業稅中服務業的特點。 對設備的保養業務,適用營業稅“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範圍。保養過程中單獨計價或單獨開具發票的修理業務,以及日常的單獨修理(包括叫修、包修等),應該作為設備的修理業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前面所述案例中,筆者認為,B公司所支付的20萬元中,其中3萬元屬於設備保養費,按“服務業”稅目代扣代繳營業稅;另外17萬元屬於設備修理費,應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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