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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的稅務籌劃

兼營銷售與混合銷售的稅收籌劃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納稅人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並不僅僅局限在某單壹應稅項目上,往往會同時出現多項應稅項目。例如,有些賓館、飯店,既搞餐廳、客房,從事服務業,又搞卡拉OK舞廳,從事娛樂業。又如,建築公司既搞建築安裝,又搞建築材料銷售,從事應納增值稅的貨物銷售,等等。對不同的經營行為應有不同的稅務處理。這是貫徹執行營業稅條例,正確處理營業稅與增值稅關系的壹個重點。作為納稅人,必須正確掌握稅收政策,準確界定什麽是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才能避免從高適用稅率,以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

(1)兼營銷售

兼營是指納稅人從事兩個或以上稅目的應稅項目。對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營業額。因為不同稅目營業額確定的標準不同,有些稅目適用的稅率也不同。對未按不同稅目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這就是說,哪個稅目的稅率高,混合在壹起的營業額就按哪個高稅率計稅。例如,餐廳既經營飲食業又經營娛樂業,而娛樂業的稅率最高可達20%,對未分別核算的營業額,就應按娛樂業適用的稅率征稅。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應壹並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混合銷售

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例如,某百貨商店銷售壹臺熱水器,價格為3000元,並上門為顧客安裝,需另加安裝費100元。按稅法規定,銷售熱水器屬於增值稅的範圍,取得的安裝費屬於營業稅中建築業稅目的納稅範圍,該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但該項銷售行為所銷售的熱水器和收取的安裝費又是因同壹項銷售業務而發生的。因此,該百貨商店的這種銷售行為實際上是壹種混合銷售行為。由於該商店是從事貨物的批發、零售企業,該店取得的100元安裝費收入應並入熱水器的價款壹並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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