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支付的罰款、滯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在稅前扣除。
4.損失和饋贈費用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的捐贈,允許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稅前扣除。公益性救災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向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的捐贈。提到的社會組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齡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其他經民政部門批準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
(三)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對紅十字會老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含新建)。納稅人對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財產損失。
6.除國家稅法規定可以提取的準備金外,其他形式的準備金不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即企業計提的八項準備金,除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且不超過年末計提基數0.5%的壞賬準備外,均可在稅前扣除。
7.債權人的債務重組損失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損失不能稅前扣除。
8、出售職工住房的財產損失。企業出售職工住房所得計入住房流動資金,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出售職工住房產生的財產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9、企業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10、其他與收入無關的費用,如因債權擔保等原因發生的連帶責任賠償、企業負責人個人消費等,屬於無關費用,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