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分明細項目逐筆調增到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
企業以債務重組方式收回的債權,以低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現金收回債權的,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該項應收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債務重組損失)。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小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等的差額,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債務重組損失)。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未來應收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首先沖減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
已計提的壞賬準備不足以沖減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債務重組損失),按未來應收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余額的差額,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
擴展資料:
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的以下費用支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企業發生的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及非通過《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支付的捐贈支出,以及向非公益事業支付的捐贈支出。
6、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但已按視同銷售處理的可在視同銷售成本中扣除。
7、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如職工個人的生活及交際應酬支出。
9、各項損失中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負擔的部分。
10、應由其他單位支付稅金或費用。
11、納稅人境外投資除合並、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損失。
12、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
13、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
14、按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要求不允許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其他費用。
15、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視同銷售成本在填入《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2行“視同銷售成本”時,應從相關項下減除,以免重復扣除。
16、其他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或者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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