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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沒有流水需要納稅。

個體工商戶即使沒有營業流水,也需遵循稅法規定進行稅務登記。依據《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自領取營業執照起三十日內,須持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會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個體工商戶應定期報告經營狀況,稅務機關會依據報告和法規判定繳稅情況。月收入若在5000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但個體工商戶仍須履行稅務登記和報告義務。

個體工商戶的稅務管理:

1、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必須在工商註冊後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

2、納稅義務: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的稅種和稅率繳納稅款,即使沒有營業收入也需按時申報;

3、會計賬簿:個體工商戶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設置簡易的會計賬簿,記錄經營活動;

4、發票管理: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發票,或者使用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收據;

5、稅收優惠: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

6、稅務檢查:稅務機關會定期或不定期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稅務檢查,確保稅收合規。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無論是否有營業流水,都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進行稅務登記,並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營情況,以便稅務機關根據其報告和相關法規確定其應繳稅款,即使月收入不足5000元可能免征部分稅項,也不免除其稅務登記和報告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經營場所證明;(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申請註冊、變更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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