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因解散、破產、被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撤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條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工程竣工離境前6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證件、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免)稅、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批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