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3月1日公告:自2004年3月1日起,停止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和其他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提供服務。新出臺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從2014年3月1起,取消企業年檢,改為年報公示制。企業應當在規定的年度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機關提交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股東(發起人)的出資情況和資產情況。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工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的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報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機關將依法處罰,並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金融、海關、稅務等相關部門,違法違規,處處受限。工商機關將未在規定期限內公布年度報告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在3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超過3年未履行的,工商機關將永久列入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四條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年檢,登記機關依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壹年度的經營情況進行核實。登記機關辦理年度檢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每年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年度照檢,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照檢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壹年度的經營情況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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