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後,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未辦理註銷登記的企業仍需按時納稅申報。註銷登記前,應當申報清算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沒有正式註銷的企業,即使營業執照沒有使用,也要完成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營業執照的稅務管理:
1.稅務登記: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在規定時間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定期申報:即使企業不開展經營活動,也要按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3.稅務檢查: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稅務檢查;
4.滯納金和罰款:如果企業沒有按時申報或納稅,可能要繳納滯納金或罰款;
5.註銷稅務登記:企業終止經營時,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以避免額外的納稅義務。
綜上所述,企業即使年中停止經營,營業執照未使用,也應在停止經營後60日內完成所得稅匯算清繳,並在註銷登記前申報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避免因未正式註銷而繼續承擔納稅申報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
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