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變更經營範圍;
2.根據決議修改章程的業務範圍;
3.然後帶上股東會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和營業執照原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範圍登記;
4.領取和填寫變更登記申請表,最好帶上公章和法人章,與上述資料壹起提交;
5.領取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需繳納變更登記費);
6.然後變更公司稅務登記。這壹步,向稅務部門出示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並提供復印件。
變更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所需材料如下:
1.新增經營範圍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章);
2.營業執照原件;
3.稅務登記證原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和IC卡原件及復印件;
5.公章。
綜上所述,變更經營範圍的,應交回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IC卡。去工商局拿變更登記申請書,把變更前後的經營範圍寫下來,然後簽字提交給工商局。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營利性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性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