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天長縣,包拯就處理過壹起偷牛案。壹個流氓割掉了農夫的牛舌。農夫狀告政府,包拯對農夫說,回家把牛殺了吃了吧。農夫真的回家殺了牛。按照宋朝的法律,隨意殺牛是違法的。於是,流氓跑到縣裏,指責農夫殺牛。包拯大怒,當即質問歹徒,妳為什麽要割掉他的舌頭?流氓只好招供,心裏暗暗吃驚:妳包拯怎麽知道我犯了罪?實際上,包拯是按照推理的方法作出了判斷:既然有人傷害了別人,那麽別人犯法了,那個人就必須借機投訴,於是包拯叫農夫幹脆把牛殺了引誘割舌人投訴。
打擊有權有勢的人和犯罪分子,維護平民利益,直接為民做主,減輕農民負擔。包拯受命督諫時,有壹件怪事;轉運使王魁向皇帝抱怨周琛(今河南)的地方官員對農民苛捐雜稅。在當時人們的心目中,任忠實是誠實的,而王魁是貪婪和謙遜的。這是惡人先告狀嗎?所以派人去調查。很多人害怕王魁的勢力,不想去。為了查明真相,包拯毅然來到周琛。包拯調查掌握證據後,回到京城,向皇帝報告,並任意搜刮農民。引起農民不滿和無法生活的是王魁。包拯要求免去王魁的職務,並把多收的糧食退還給農民。話劇《把糧食放在周琛》是根據包拯的故事改編的,是渲染虛構的。包拯辦案不徇私舞弊,所以當時全世界的人,男女老少都認識包公。首都的人們甚至將包公視為救世主。他們說:“關節不夠,還有閻羅鮑老。”關節就是打通關節。如果找不到打通關節的路,也不用擔心,因為包拯替我們管。但是,包拯是人,不是神。雖然他辦案註重調查取證,但也有失誤。開封時,壹個犯人賄賂了執法人員。吏騙了包拯,讓犯人從輕發落。這說明包拯也可能犯錯誤,勇於改正。
在歷史上,包拯是壹位值得肯定和贊揚的政治家、改革家和法律專家。他為人民求情的壹生將永遠被人們銘記。
傳說中的包拯生來就是壹個“黑亮亮”的孩子,被父母拋棄。還好哥哥嫂子愛我,把他養大,還雇了導師讓他出名。這也不現實。事實上,包拯在童年和青少年時期都深受父母的疼愛和養育。包拯長大後對父母也極其孝順,所以史書上說他“孝小而知鄉。”因為孝順父母,他29歲中秀才後,辭官回鄉養老。包拯直到為父母而死,並長期保留該制度後,才出去做官。先任天長縣令,後任端州(今廣東肇慶)知府。端州出產壹種硯——端硯,作為貢品獻給朝廷。由於大量貪官汙吏,貢品硯臺每年都在增加,讓百姓不堪其擾。包拯上臺後,下令只繳納規定數量的貢品,任何官員不得超重或貪汙,以掃除過去的貪欲,從而減輕人民的負擔。而包拯本人卸任時連廣東省都沒帶走。
包拯的誠實和無私為人們所欣賞。李青三年(公元1043年),包拯被調到北京任禦史。雖然這並沒有太大的實權,但包拯還是能夠盡職盡責,對宋朝的內政外交提出了很多批評和建議。三年後,包拯調任戶政三科法官,協助三科主管全國戶籍和稅務。曾任JD.COM、河北、陜西轉運使,負責沿途(相當於後來的行省)的財政、監察事務。他幹得不錯,所以兩年後升任住房部副大使。
歷史上真正記載的關於包拯的案例只有壹個,就是他在天長縣做縣令時遇到的壹件事:壹個流氓把壹個農民告到了縣衙,包拯對那個農民說:“妳回家把牛殺了,自己留壹些,剩下的拿到市場上去賣。”按照當時宋朝的法律,人私自殺牛是違法的,但是得到了郡主的允許,農夫回到家就真的殺了牛。第二天,有人指責包拯殺牛的農夫。相反,他拘留了投訴人,並憤怒地問道:“妳為什麽要割掉他牛的舌頭?”男子被這突如其來的質問弄得慌了神,只好如實招供。歹徒萬萬沒有想到,這是包拯引蛇出洞的詭計。包拯接到牛舌被割的報告後,馬上意識到壹定有仇人故意陷害農夫。
如果農民殺了牛,就觸犯了法律,敵人肯定會進壹步舉報。於是包拯讓農夫回家把牛殺了,以此引誘割舌人來告狀。這個計劃真聰明。這件事體現了包拯的機智。
包公的辦案方法真的不能學。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楊)在工作報告中表示,要進壹步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制定和完善刑事證據規則,嚴格排除非法證據,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對此,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呂忠梅遺憾地說:“我曾經發過壹篇文章叫‘不要像包青天那樣辦案’,其實就是證據問題。”
包公壹向以正直和誠實著稱。建議他不要像他壹樣辦案是不是嘩眾取寵?筆者認為,這些質疑是多余的,因為包公的辦案方法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也不利於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包公在處理案件時喜歡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包公在“我的美麗案”中沒有調查取證。他壹見到陳世美就斷言:“我覺得他在妳們家有個前妻。”他擅長審訊但缺乏證據,喜歡對被審訊者進行心理攻擊。他還用懲罰來彌補自己心理攻勢的不足,動不動就準備“嚴刑峻法伺候他”。王朝中的馬漢等人如狼似虎,十三皇子的長矛冷得很多人不得不“認罪守法”。他甚至使用極端的手段,如耍花招、引誘和欺騙,以“惡招”為代價來懲罰“惡人”。況且他不講辦案程序,對與自己有關的案件也不主動回避,很難保證瓜田領導下的辦案結果的公正性。
當然,包公也做過微服私訪等搜集證據的工作,他秉公辦案、不畏權貴的精神也是值得稱道的。但從包公辦案的主要方式來看,這與我國現行的刑事證據規則相悖,也不符合疑罪從無的法治精神。佘祥林等人冤假錯案的發生,是因為包公的辦案遺產。不難想象,如果包公來審判佘祥林,恐怕佘祥林早就成了余咋的鬼了。從這個角度看,呂忠梅“不要像包青天那樣辦案”的告誡不僅合理,而且及時。
事實上,由於呂忠梅代表可能不熟悉歷史。她了解到的只是小說、戲曲中描述的,而不是歷史真相。因此,呂忠梅代表只是針對那種辦案方法,而不是針對歷史上包公的辦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