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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房產城的配套費是多少?

永州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城市基礎設施的綜合功能,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重新發布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6 54 38+0]2665 438+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山治、冷水灘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市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冷水灘區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山治區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山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

第四條市財政、物價、國土部門,山治、冷水灘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集和減少

第五條凡在本市山治和冷水灘區城市規劃區(含風景名勝區)內新建壹切建築物、構築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6%執行。

普通商品房建設征收標準按每平方米建築造價的3%收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具體征收範圍和標準如有調整,按照省級財政、物價部門的調整政策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範圍:

(壹)免征項目為:黨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學校(含學生公寓)、部隊、福利單位(不含上述單位開辦的經濟實體)的建設項目;城市道路、橋涵、供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燃氣、園林綠化等非營利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

(二)開發區內的企業和建設項目減半收取。

(三)其他減免事項,由市規劃建設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提出具體審核意見,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確定減免的建設項目,不得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八條以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設項目,拍賣、招標的土地出讓金已經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不再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拍賣或招標的土地出讓金不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非政府出資、以營利為目的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統壹由市規劃建設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票據購買憑證。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時應統壹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繳入市級財政專戶。

市規劃建設部門在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由繳款人通過銀行轉賬、匯款、電匯等方式直接將款項繳入市財政專用賬戶。

招拍掛土地出讓金已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規劃建設部門委托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收,並在收到款項後5日內,將核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直接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壹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下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計劃,各征收機構和征收單位應當堅持依法征收,確保年度征收計劃的完成。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擠占、坐支或者挪用。

第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政策精神,結合征管工作實際,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征(代)收單位不得擅自從征(代)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直接提取征(代)收費和超收獎勵。

第十四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建設部門和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編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預算,報市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十五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資金的撥付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項目單位申請撥款,市財政部門根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情況和市政府批準的資金預算,按相關程序審核撥付。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規劃建設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審計部門審計追繳,並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支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對審計收回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壹律不安排收取費用和多收獎勵。

第十八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以權謀私。違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市財政部門、市規劃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市審計和物價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和使用的審計監督。

永州市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節水和汙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單位關於深化城市供水價格改革的通知》(鄭翔辦發[2002]42號)、《湖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城市汙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山治和冷水灘城市標準區內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條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征收城市汙水處理費。

第四條市財政、物價、稅務、環保部門,山治、冷水灘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範圍、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從本市山治和冷水灘地區的城市供水或者自備水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塘、水庫、地下水井)取水,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收和輸送城市汙水的管網、汙水處理廠、汙水處理裝置和汙泥處理設施,以及專用河流、水庫、湖泊等)排放汙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專門用於汙水處理)和排水管網(包括用於收集和排放城市汙水和雨水的管道、溝渠、溝渠、泵站等設施形成的網格系統)。

第六條城市汙水處理費按用戶的月用水量收取。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用水量按供水抄表數計算;沒有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費核定用水量。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有水表的按抄表數計算,無水表的按水泵流量和工作小時計算水量。

第七條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用戶用水量每噸0.4元的標準征收。

城市汙水處理費具體征收標準如有調整,按照省級財政、物價部門的調整政策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征收城市汙水處理費,統壹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票據購買憑證。

第九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方式:

(壹)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出具委托書,委托山治區自來水公司負責代收水費。

(二)市和山治區自來水公司應於每月10前將上月收取的城市汙水處理費及時足額匯繳至城市汙水處理費財政匯繳賬戶。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於每月15前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條從自備水源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辦法:

(壹)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出具,委托市凈水中心負責直接收取。

(二)每年年初,市凈水中心對自備供水單位的供水量進行調查核定,擬定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和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市凈水中心應於每月6月5438+05將上月收取的城市汙水處理費繳至市財政專戶。

第十壹條城市汙水處理費與水費壹並收取,使用統壹的水費票據收取。市凈水中心直接收取的城市汙水處理方案,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收取。

第十二條市、山治區自來水公司和市凈水中心應對城市汙水處理費實行專賬核算管理。每月10前,城市汙水處理費收入月報表應分別報送市財政部門和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市財政部門和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市、山治區自來水公司和市凈水中心結算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具體結算方式是:

(壹)對供水公司收取的城市汙水處理費,在扣除按各項政策規定可以減免或緩繳的部分後,按照應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的用水量實際收取水費,按照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核定收取的城市汙水處理費收入,並據此結算入庫。

(二)城市汙水處理費由市凈水中心收取,根據專用賬戶和票據進行審核結算。

第十四條汙水處理費征收後,取消排水環節收取的建設費、運行費、增容費和建設基金。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環保部門對向城市汙水管網和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的單位,不再征收排汙費(超標排汙費除外);取消建設部門收取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附在供水價格上的所有收費和基金(含附加費)。

第十五條城市汙水處理費暫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按照國發〔2000〕36號文件規定收取的城市汙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第三章救濟和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自建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自行處理廢水的單位,經市環保部門檢測符合排放標準,不經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或排水管網排放自有河湖的,可按照本辦法第18條的規定,經審批後免繳城市汙水處理費;需要通過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排水管網排放的,按照規定標準減半征收。

第十七條已經停產、半停產的企業,特別是貧困企業,經審查批準,可以延期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

第十八條企業免繳和緩繳城市汙水處理費,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每半年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批。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不得調減。緩繳城市汙水處理費的企業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九條對城鎮居民、民政部門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貧困戶,每戶每月免交4噸水汙水處理費。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汙水處理費主要用於:

(壹)城市凈水中心、汙水處理廠及其汙水接收系統的運行、管理和維護。

(二)汙水處理廠建設貸款和國債還本付息。

(三)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費。

城市汙水處理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擠占、坐支或者挪用。

第二十壹條城市汙水處理費的征收(代)費,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精神,結合征收管理工作實際,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征(代)收單位不得擅自從征(代)收的城市汙水處理費中直接提取征(代)費。

第二十二條城市汙水處理費納入政府基金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編制城市汙水處理費預算,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城市汙水處理費資金撥付由使用單位申請撥款,市財政部門根據城市汙水處理費繳庫進度和經市政府批準的資金預算,按相關程序審核撥付。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對未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的,由市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征收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城市汙水處理費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者由市審計部門審計追繳,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支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凡經審核追繳的城市汙水處理費不予安排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六條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以權謀私。違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部門和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市審計和物價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汙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的審計和監督。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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