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涉及四項稅收:
壹般來說,投資者主要涉及四種稅種: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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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是增值稅。
在以增值稅代替營業稅之前,根據有關稅法,對投資房地產、分享企業經營風險和利潤的,不征收營業稅。但公司以股份形式投資房地產,不承擔企業經營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應當依法征收營業稅。以增值稅代替營業稅後,有關稅法對企業以房地產投資入股、***同承擔經營風險的行為未作特別規定。
二是土地增值稅。
壹般來說,在改制重組過程中,單位和個人以房地產價格投資房地產,對向被投資企業轉讓、變更房地產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同時規定,房地產轉讓的任何壹方為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在以房地產價格投資入股時,必須在入股過程中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是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企業交換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商品。企業將其開發產品用於外商投資的,視同銷售,在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或者實際取得權益時,確認其收益(或利潤)的實現。企業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分期等額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按照規定計算繳納。
第四,印花稅。
根據《公司法》第28條,
股東以非貨幣性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產權轉讓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產權轉讓征收印花稅。
因此,房地產投資作為壹種股份,屬於產權轉讓,應按《產權轉讓證》的稅目征收印花稅,投資者應按5/10000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被投資方還涉及稅收如下:
企業將其所持股份投資於房地產對外投資時,所涉及的稅收主要包括契稅、印花稅、房地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
首先,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如果同壹憑證由兩方或多方簽字,且雙方各執壹份,則各方應附上每份憑證的全部金額。
二是契稅,根據契稅相關法律法規,以土地、房屋所有權為基礎的投資和股權投資,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出售或房屋贈與,依法征收契稅。納稅人是在中國轉讓土地、房屋權屬時承擔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因此,被投資單位投資房地產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三是房產稅,外商投資房地產,是將房地產的所有權換成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房地產產權轉讓給被投資方,應繳納的房產稅由房屋產權的被投資方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