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需貨幣投入:對於新設立的企業和需要增資擴股的企業,可以100%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既緩解了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又可以將貨幣資金全部投入到企業的日常經營或新技術的研發中,從而快速促進企業的發展。2.投標和資質升級的優勢:企業參與投標項目時,招標人和建委大多對企業的實收資本和凈資產要求較高,凈資產是企業實力的象征。3.談到風險補償,不需要承擔認繳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頒布《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債權人主張股東就其未繳納的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而且財務上回籠資金沒有漏洞,比貨幣墊款更安全。4.合資經營的杠桿優勢:擁有知識產權但沒有足夠資金經營的法人組織或自利人,可以通過合資方式將其知識產權投資於公司。5.節約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12號第67條規定,知識產權評估增資後,可攤入公司管理費用(不少於十年),為公司合理節約企業所得稅(如增資500萬元可按10年攤銷,50萬元可計入公司的專利技術入股在操作中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第壹,在實踐中應采取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擁有專利權的和擁有專利實施權的,也可將專利申請權視為固定價格的專利技術入股。根據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我認為這三種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在處理壹些問題上還是存在壹些法律障礙,比如出資的轉讓問題。因此,首先要明確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以後大大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率先入股專利技術。第二,註意必須完成以下投資程序,才能確定投資是無瑕疵的。首先,必須評估專利的價值。然後,專利權人將根據公司設立的合同、章程,到專利局進行登記並公告專利權轉讓給被投資公司。工商登記機關將依據專利權轉讓的程序,認定以該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再次,還有壹個問題需要特別強調,就是入股後涉及的公司治理。我國原《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出資不能超過註冊資本的20%,但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無形資產出資比例可以提高到35%。所以過去無形資產不可能成為公司的大股東,至少不是絕對控股股東,所以在公司治理上只能處於附屬地位。(但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公司法取消了相關規定,不限制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最高出資比例可以達到100%,可以成為絕對控股股東。Aipio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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