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稅種很多,有所得稅、環境保護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
(壹)偷稅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二)偷稅罪的主觀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應當納稅而故意逃避納稅。因疏忽大意而不納稅或者不納稅,不構成犯罪。這是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偷稅罪的客觀要件
行為人為了逃避繳納稅款,客觀上采取了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措施。
所謂偽造會計憑證,是指模仿真實的會計賬簿、憑證的樣式和內容,制作虛假的會計賬簿、憑證,並在真相面前故意使用,以欺詐手段偷稅漏稅的行為(即無中生有地制作虛假的會計賬簿、憑證)。篡改賬簿、憑證,是指通過剪切粘貼、挖補拼湊等方式,改變賬簿、憑證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原來正確的賬簿、憑證變為錯誤的行為。
所謂隱帳憑證,是指隱藏、隱匿帳簿、憑證,以避免被稅務機關查獲的行為。
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是指在法定保存期限內,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而銷毀帳簿、憑證的行為。
所謂多欄式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額的行為。
所謂收入不報、漏報,是指經營取得的應納稅收入不記入合法賬戶,在賬戶外經營;或將應稅收入轉入其他非法定賬戶。
所謂接到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拒絕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申報納稅。
所謂虛假納稅申報,是指不依法如實申報其應稅項目、數量、應稅所得和收入的行為。
(四)偷稅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管理系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履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受理、涉稅信息比對、組織稅款入庫等職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應稅汙染物的監測管理,制定和完善汙染物監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壹條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二條征收車船稅時,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和保費發票上註明已征稅款信息,作為征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