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報告,就是稅務師事務所(涉稅鑒證會計師事務所無權出具報告)針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全面審核後出具的企業所得稅查賬報告。因為壹般所得稅都是預算預繳,有很多費用可能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因此要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確定最終壹年的利潤或虧損是多少,然後據以調整之前所交的所得稅,壹般是4月30日前完成。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匯算清繳報告是在年審報告的基礎上來進行納稅調整的。匯算清繳時是否調整是針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的稅務方面調整,根據不同企業的各項財務指標做的調整。申報年度所得稅時如果稅款是0的話要0申報,都是要按照稅申報稿(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上的數字去申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局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報送的資料包括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還有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俗稱查賬報告)。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法》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壹)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含義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現在改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A類)適用匯算清繳法,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B類),不進行匯算清繳。A類企業做匯算清繳要從幾個方面考慮:1.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帳,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帳;1.2、成本:核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1.3、費用:核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稅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標準;1.4、稅收:核查企業各項稅款是否爭取提取並繳納;1.5、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後,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並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1.6、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1.7所得稅:計算出企業應補繳的所得稅或者應退稅額。特別註意:所得稅匯算清繳所說的納稅調整,是調表不調賬的,在會計方面不做任何業務處理,只是在申報表上進行調整,影響的也只是企業應納所得稅,不影響企業的稅前利潤。(二)對象與方式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對象為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企業可自願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提高匯繳質量。中介機構應當出具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企業所得稅有兩種征收方式:壹是查賬征收,另壹種是核定征收。(三)程序與方法首先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帳帳、帳表;其次針對企業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最後將審核結果與委托方交換意見,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而出具相應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為:無保留意見鑒證報告、保留意見鑒證報告、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鑒證報告。註意事項編輯在實習過程中,對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最重要的就是調整其需調整的項目,調整項目分為三大類:收入類、費用類與資產類。現將工作中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列出來:(壹)收入類項目調整延遲確認會計收入。對於納稅調整,很多財稅人員對收入類項目的調整關註度不及對成本、費用類項目調整的關註度。而事實上,收入類項目的調整往往金額較大,但在實際情況中,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並未通過相關機構的審計,會計收入的確認並不壹定完全正確,因此,企業很容易因未及時確認會計收入而造成少計納稅收入。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發現企業“預收賬款”科目金額很大。對應合同、發貨等情況,該預收賬款應確認為會計收入,當然也屬於納稅收入。企業匯算清繳工作中,由於延遲確認了會計收入,也忽略了該事項的納稅調整,事實上造成了少計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將產品交予客戶試用,並在賬務上作借記“銷售費用”,將自產產品用作禮品送給他人或作為職工福利,並在賬務上作借記“管理費用”。上述事項,不僅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而且屬於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二)扣除類項目調整準予扣除項目:工薪支出、職工福利為實發工資的14%、工會經費為實發工資的2%、職工教育經費為實發工資的2.5%、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公益性捐贈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不超過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不超過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超過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能夠扣除的成本、費用首先需要滿足“真實性”、“合理性”及“相關性”的要求。例如行政罰款、滯納金就屬於不能扣除的。實際工作中,企業容易忽視的調整項目主要有:不合規票據列支成本、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無擡頭”、“擡頭名稱不是本企業”、“擡頭為個人”、“以前年度發票”,甚至“假發票”為依據列支成本、費用,這些費用違反了成本、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原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例如,壹些企業列支明顯不合理的私車費用列入管理費的“汽車費用”。工資、福利費余額未用完,卻依然在費用中列支,應當進行納稅調增。(三)資產類項目調整容易被企業忽視且應重點關註的調整事項主要有:固定資產折舊與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涉及問題的思考:壹般來說,被審計單位會委托同壹間事務所出該年度的審計報告及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這時,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應該根據調整後的審計報告填寫。
上一篇:義烏國際商貿城二區國際義烏商貿城下一篇:雲南代理記賬稅務答疑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