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電信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按照本通知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13-106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將電信服務納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範圍。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註釋如下: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電磁系統或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發送、傳送、接收或應用圖像、短信息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經營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基礎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固定網絡、移動網絡、衛星和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出租或出售帶寬、波長等網元的經營活動。
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固定網絡、移動網絡、衛星、互聯網和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消息和多媒體消息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移業務,按增值電信業務繳納增值稅。
三。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四、納稅人提供電信服務,附贈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電信服務,應將其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短信公眾服務號接受公益組織捐贈服務(名單見附件),其獲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組織的捐贈後為銷售額。
六、國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服務,免征增值稅。
七、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八、2015 12 31之前,境內單位壹般納稅人可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和電子數據信息傳輸服務,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郵電通信業稅目停止執行。
X.本通知自2065年6月1日起執行。各地要高度重視電信業務改革試點工作,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部署,明確責任,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和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和解釋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有序、順利進行。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