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劃、設計、建設物業項目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房屋總建築面積千分之四的標準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房屋總建築面積為兩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應當配置建築面積不低於壹百平方米的物業服務用房。
(二)規劃部門審查物業開發項目時,應當在規劃設計平面圖和單體方案中,確定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應當便於物業服務管理活動。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築面積為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
(三)物業服務用房交付時應當達到正常使用功能。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違法建築、臨時建築、公***場所和***用部位不得作為物業服務用房。 新建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向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壹)標註物業服務用房具體位置和面積的規劃詳圖及書面證明;
(二)物業***有部分的明細表;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應當招投標的物業項目提供物業服務招投標情況的書面材料。
建築區劃內的房屋初始登記時,應當同時報送物業***有部分使用房屋的清單及相關資料,由房地產登記機構確認、記載、存檔。 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完成前期物業服務的招投標工作:
(壹)預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
(二)現售商品房在正式銷售三十日前;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建築面積壹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業,經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中的評標,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服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三。
評標委員會專家由招標人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前,應當依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示範文本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與物業買受人簽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將其和臨時管理規約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經物業買受人簽字確認後,對物業買賣雙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具有約束力。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管理規約生效後,臨時管理規約失效。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並辦理承接驗收手續。需要維修完善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建設單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
(壹)物業的報建、批準文件,項目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訂貨合同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含隨機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備的清單;
(五)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有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 前期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除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移交下列資料和資產:
(壹)實施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改造、維修、保養的技術資料;
(二)物業服務用房;
(三)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經營性收益和物業服務費購置的資產;
(四)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經營性收益節余;
(五)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期間應當移交的其他管理資料和資產。 業主入住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業主入住後的物業服務費用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由業主承擔;未售出的空置房屋,按照未售出的空置房屋的戶數或者面積確定物業服務費標準,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款所稱入住是指業主收到入住通知並辦理完相應手續;業主收到入住通知後在限定期限在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入住。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沒有事先書面通知的,以業主辦理完相應手續的時間為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示“物業服務”字樣,在經營服務場所公示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
(二)應當每半年向全體業主公布壹次***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經營收支情況,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三十日內,應當與業主或者有關單位結清債權債務,做好移交準備,並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有關資料、資產;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物業的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並如實記錄;
(五)妥善保管財務收支賬目和原始憑證;
(六)按照規定報送各類統計報表和相關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委托服務事項、服務及收費標準、服務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收費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價格。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按照政府公布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到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定制度。具體評定辦法由人民政府制定。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門應當每年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信用合同、提供服務等方面進行評定。對評定不合格的物業管理企業,由市行政物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壹年內在本市承接物業服務業務的資格。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利益及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消除隱患,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影響公***安全,損害公***利益,不得幹擾、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因維修房屋及***用設施設備給有關業主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者補償。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為物業服務企業、他人維護房屋及***用設施設備提供便利,因業主、物業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及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擅自改變房屋或者***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三)擅自占用、改變、損壞物業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
(四)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設置攤點、市場,張貼、塗抹、懸掛物品;
(五)亂倒垃圾、亂堆雜物、隨意停放車輛;
(六)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液體,堆放、拋撒廢棄物,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七)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和其他動物;
(八)從事危害公***利益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利益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有關單位、個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物業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維修資金制度。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物業維修資金的繳存,並對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實行物業維修資金制度。 物業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物業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每年轉存壹次。
物業維修資金增值資金分別計入分戶帳,轉作物業維修資金滾存使用。物業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物業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並與物業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符合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壹)房屋***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同承擔,從各自所繳存的物業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同承擔,從繳存的物業維修資金中列支。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